300000元吸納優秀人才因無法入編制離職
法院判決退還一半并支付少扣保險費
通過公開吸納優秀人才,承諾以學科帶頭人方式引進,廣安市人民醫院一次性發放人才引進費30萬元,給予科研啟動經費8萬元,兩年內發放除工資外個人工作補貼3000元/月。
近日,廣安市廣安區人民法院判決周某朋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被告廣安市人民醫院返還人才引進費150000元,支付少扣的社會保險費5234.16元。
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勞動合同終止時間涉及到原被告雙方的具體權益,在原被告存在爭議的情況下,法院根據本案現有證據認為,確認原被告雙方勞動關系于2019年7月29日解除。
根據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約定,周某朋未達到工作服務年限提前解除合同,如數退還被告支付的人才引進費。未服務年限二年零六個月,根據攤算到每年金額,原告應當承擔退還被告未服務年限的人才引進費150000元,故原告要求無須退還被告人才引進費150000元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及勞動者雙方的權利及義務,根據審理查明,在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間,被告少扣了應由原告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5234.16元,該金額應由原告返還給被告,故原告要求無須退還被告少扣繳納的社會保險費5234.16元的請求,法院不予以支持。
廣安市廣安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周某朋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被告廣安市人民醫院返還人才引進費150000元,支付少扣的社會保險費5234.16元。
(呂陶 申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