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曾昌文

  一場突如其來的大暴雨引發洪災,造成漁塘內活魚流失。魚塘主認為是附近某在建工程施工方毀壞漁塘排水溝導致,遂將施工方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88萬元,近日,邛崍市法院對此案公開開庭審理,并對因天災造成損失的責任承擔問題進行了法律解讀。

  2007年6月29日,李某承包了邛崍市高埂街道火星村的兩處漁塘,合計面積73.9畝。2019年,成都某路橋公司負責的天新邛快速路邛崍段開始施工。由于施工需要,路橋公司征用李某承包的一處約12畝的小漁塘,另一處漁塘約50畝仍由李某經營。

  2020年春節后,路橋公司在施工過程中挖掘的建渣堵住了小漁塘的排水溝,由于大漁塘無自己獨立的排水溝,需通過小魚塘排水溝排水,該排水溝堵塞會導致大魚塘漫塘。李某發現后多次向路橋公司反映,要求其修通小漁塘的排水溝,但雙方一直未就修建排水溝的標準達成一致意見。

  2020年8月17日,一場突如其來的暴雨引發洪災。由于李某的大漁塘水位相對低于周邊,洪水無法及時排出,導致漁塘漫塘,塘內活魚大量流失。

  事情發生后,李某于今年2月將路橋公司起訴至邛崍市法院,要求其承擔自己的各項損失88萬元。

  近日,邛崍市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李某自述,其之前在受損漁塘內投放了魚苗3萬余,并于2020年六七月份期間投放魚飼料45噸,按照正常生長速度,洪水發生時后塘內的魚苗應該生長到近6萬斤,經濟損失約88萬元,但無法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自己損失的大小。

  被告路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辯稱,李某曾表示自己的漁塘是循環式養魚。李某作為一個從2008年開始經營養魚的人,自然明白排水溝的重要性,應該在排水溝被征用后自行修建排水溝,由于李某不能證明其具體損失88萬元的由來,也不能證明損失與路橋公司損害排水溝之間有因果關系,同時不能證明被告挖斷漁塘排水溝是李某遭受損失的唯一原因。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自述的損失未得被告認可,也無相關專業機構的權威評估,不應當予以支持。同時,李某受到的損失是因為災害性天氣導致大量地表層水共同流向其承租經營的漁塘,原被告雙方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鑒于李某未舉證證明其魚類流失損失的詳細數額,同時被告主動提出自愿補償3萬元和修復排水溝管,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邛崍市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被告補償李某損失3萬元,并駁回李某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該案主審法官表示,該案涉及到“相鄰權”和“排水關系”兩個關鍵詞?!睹穹ǖ洹返诙倬攀畻l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自然流水排放是指天然低地處面對自然流水,有承水義務,其他類型土地面對自然流水,有過水義務。人工流水排放是指人工流水創造方不得影響其他土地正常排水,不得向低地排水,低地也無承水義務。在本案中,除大漁塘損失難以認定外,由于大漁塘本來就為附近低地,即使李某被征用的小漁塘排水暢通,面對罕見的自然特大暴雨,大漁塘仍會出現漫水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