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在線記者 任鴻
禁養的烈性犬傷人,被告是否能以路人逗狗存在過錯主張減輕責任?8月20日,四川在線記者從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結了這樣一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件。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承擔全部責任。
被告李某在其經營的茶飲店內飼養了一只秋田犬,事發時用繩栓在店內。原告文某經過店門口時,蹲下逗狗,被咬傷,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被告辯稱,原告未征得其同意的情況徑行逗狗,存在過錯,應當減輕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在茶飲店逗玩秋田犬被咬傷,被告作為飼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雖然原告未征得被告同意徑行逗狗,具有一定過失,但被告飼養的秋田犬屬于《成都市禁養22種烈性犬》規定的品種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實行嚴格的無過錯責任,不得進行過失相抵減輕飼養人責任。遂支持原告,判決被告承擔侵權責任,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營養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8.6萬余元。
[法官說法]
近年來,隨著飼養動物的人群增多,飼養動物特別是犬類致人損害的現象屢有發生,相應的損害賠償糾紛也增多。在禁養烈性犬傷人引發的侵權案件中,依法適用最為嚴格的無過錯責任,不得減輕飼養人的責任。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要依法依規飼養動物,不得飼養禁養的危險動物,認真履行飼養人法律義務。廣大愛狗人士要提高人身安全保護意識,不要忽視潛在的人身傷害風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七十八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八十條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