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王若曄
近日,遂寧市船山區市場監管局公布了“鐵拳”行動第一批典型案例,具體如下:
案例一
遂寧市某眼鏡公司無證銷售第三類醫療器械案
案情:2021年3月,船山區市場監管局對遂寧市某眼鏡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無證銷售第三類醫療器械。
法律依據及處罰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決定:沒收違法所得2180元,沒收無證銷售的第三類醫療器械972盒,處罰款64042元。
案例二
遂寧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燒結普通磚案
案情:2021年3月,船山區市場監管局委托遂寧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對遂寧某公司燒結磚進行了抽檢,結果顯示石灰爆裂項目不符GB/T5101-2017《燒結普通磚》標準。
法律依據及處罰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當事人罰款30000元。同時,督促該公司賠償涉及農戶賠償金490016元。
案例三
遂寧市某學校發布違法廣告案
案情:2021年3月,船山區市場監管局對遂寧市某學校發布的廣告內容進行檢查,發現該廣告宣傳培訓效果,涉嫌違反《廣告法》。
法律依據及處罰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對當事人罰款4500元。
案例四
遂寧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電梯案
案情:2021年4月,船山區市場監管局對遂寧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大門入口處有一部電梯正在使用。當事人現場不能提供該電梯的安裝告知書、監督檢驗報告、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等相關資料。
法律依據及處罰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并對當事人罰款30000元。
案例五
船山區某糕點店加工制售無標簽標示糕點案
案情:2021年4月,船山區市場監管局對船山區某糕點店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店加工制售的糕點無生產日期、保質期、作坊名稱、備案號等需要標明的內容,執法人員責令其限期整改。2021年5月6日,執法人員對該店整改情況進行了回頭看,發現其仍未整改。
法律依據及處罰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依據《四川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對當事人罰款2000元。
案例六
船山區某副食店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雪花馬爾斯綠系列”啤酒案
案情:2021年4月,船山區市場監管局對船山區某副食店進行檢查時,發現銷售架上的“雪花馬爾斯綠系列”啤酒,生產日期為20200402,保質期為180天,超過保質期,數量為6瓶。
法律依據及處罰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對當事人罰款10000元,沒收過期“雪花馬爾斯綠系列”啤酒6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