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辦的綿陽某整形美容醫院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案情介紹:綿陽市市場監管局對綿陽某整形美容醫院有限公司進行專項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在經營場所懸掛、展示了多幅配有真人術前術后效果對比的案例宣傳海報,如存在“祛斑不要急 先問王某某 這一次提升祛斑效率5倍 醫美祛斑黑科技 獨家首發…… 老年斑 太田痣”、“30年權威,皮膚專家親診 4個周期……提純的專利技術(ZL201210126013.4)……”等字樣的宣傳海報并配有相關醫療人員的形象。經查,當事人一是委托第三方發布使用《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綿)醫廣[2020]第01-03-004號]文號的“羽翼2.0,隱形雙眼皮”、“美國正版 皮秒祛斑”等內容的戶外醫療廣告,但廣告內容皆與該文號對應的《醫療廣告成品樣件表》內容不一致,其還在經營場所和微博賬號上利用海報、掛圖、微博等形式發布“羽翼重臉1.0真人案例,真人形象對比案例展示”等未經審批且對診療效果、利用患者形象作證明等禁止性內容進行宣傳的醫療廣告;二是對服務的效果、機構實力、品牌作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三是宣傳專利產品與標注專利號(ZL201210126013.4)不一致。核定部分廣告制作費用合計1545.00元,其余廣告制作費用無法計算。

  處理結果:當事人利用城區街道戶外閱報欄、小區人行門(門禁)燈箱、海報、掛圖、微博等形式發布未經審批的醫療廣告,且利用海報、掛圖、微博對診療效果、利用患者形象作證明等禁止性內容進行宣傳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七條第一、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十六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十四)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罰款90000.00元;當事人對服務的效果、機構實力、品牌作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罰款25000.00元;當事人假冒專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予以公告,處罰款5000.00元;以上罰款共計12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