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焦點

  是包養協議還是借貸關系?

  同居期間,難免存在資金往來。用于共同生活支出的借款屬于共同債務嗎?在判決同居雙方具有民間借貸關系時是否應考慮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人之常情?

  2020年12月22日,此案于邛崍市法院開庭審理。

  秦某蘇為證明雙方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向法院提交了與古某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和手機電話錄音。法院認為,該證據僅能證實雙方在同居生活期存在經濟往來且二人產生過糾紛,但對于本案借款并未涉及,不予以采信。對于秦某蘇辯稱同居生活期間古某轉款均是用于生活費等日常開支,法院認為,在秦某蘇未提交更有力證據推翻“借條”的情況下,不予采納。對秦某蘇已還清借款本息的意見,證據顯示在2017年4月22日以后,古某仍向其轉款,而秦某蘇并未向古某轉款109.8萬元,故不予采納。

  最終,法院認為雙方就該45萬元已形成借款合意,成立了民間借貸關系。兩張借條對利息約定的不同,應當視為雙方對民間借貸合同的變更,即約定利息應為月息2分。按此約定,首張借條成立至2017年4月21日本息合計應當為109.8萬元。故判決秦某蘇償還古某借款本息共計109.8萬元,并以最初的45萬為本金支付利息,從2017年4月22日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

  因不接受一審判決,秦某蘇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訴。秦某蘇提出,雖然向古某出具過兩次借條,但從借條內容來看其實質為包養協議,違背公序良俗,應屬無效,且自己已將借款本息償還完畢。

  二審法院認為,在同居生活期間古某向秦某蘇轉款,由秦某蘇向古某出具借條,秦某蘇也認可借到的款項用于購買挖機委托同學經營,由此說明雙方之間不僅有借貸的合意,也有款項的交付,借貸關系依法成立,并不存在秦某蘇所稱違背公序良俗之情形。2017年借條是對2011年借條本息的結算,由此說明雙方確認2011年的借款45萬元未償還。二人同居期間除案涉借款外分別有多筆款項往來,在2017年出具第二張借條時,古某向秦某蘇的轉款明顯多于秦某蘇向古某的轉款,故秦某蘇上訴主張應當對其還款抵扣的理由并不充分,不予支持。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