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以青某某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因非法催債,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青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同時對其余11名被告人分別判處一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沒收罰金。

  經審理查明,該犯罪集團在首要分子青某某的統一組織、領導下,分工協作,有預謀、有計劃地在南充市順慶區周邊實施了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入他人住宅、恐嚇、騷擾等方式向廖某某等人催收高利放貸產生的非法債務的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系惡勢力犯罪集團。

  法院認為,被告人青某某、李某某、代某某、馬某某、杜某某、黃某某、任某某、羅某某、蒲某某、趙某某、趙某、弋某某使用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恐嚇、跟蹤他人等方法,催收高利放貸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催收非法債務罪。其中,被告人青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催收非法債務罪、開設賭場罪、虛假訴訟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二十一萬元。

  為此,法院綜合數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控辯雙方意見,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余穎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牟廷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