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高壓線管理者擔責20%

  事發地案涉高壓線路對地高度是否符合國家規定,成為此案的關鍵。前鋒區法院組織雙方在事發地點對案涉高壓線對地高度進行了測量,測量結果為8.3米,法院確認案涉高壓電線在事發時的對地距離為7.54米,而國家規定的最小對地距離為7米。按照廣安某電力公司提交的警示牌照片,法院認定該公司盡到了安全警示義務。

  法院認為,該案系觸電致人死亡。陳某會作為成年人,對釣魚周邊環境應進行足夠的觀察、了解,其忽視常識,不顧設立在魚塘旁邊的警示標識,將自己置于危險的環境中。陳某會在釣魚過程中疏忽大意,使釣魚竿觸碰到上方高壓電線,導致觸電身亡,其自身存在過錯。觀塘鎮政府系事發水庫管理人,其在事發地設立了安全警示標識,并進行了日常管理,不存在過錯,不應對陳某會死亡承擔賠償責任。王某靜系觀塘鎮政府雇請的管理人員,對陳某會的死亡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由此認定,陳某會自行承擔本次事故80%的責任,廣安某電力公司承擔本次事故20%的無過錯賠償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廣安某電力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向原告賠償因陳某會死亡產生的各項損失共計117237.02元。

  ●律師聲音

  遠離高壓線遠離危險

  四川信和信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潔認為,該案給釣魚愛好者提了個醒,首先垂釣時應對釣魚周邊環境進行足夠的觀察、了解,對可能造成自身安全的危險應引起高度重視。現在的釣魚竿雖是碳素材料制成的,但在垂釣過程中由于沾水后也會臨時變成導體。垂釣者在移動垂釣位置或甩擲魚鉤時,魚竿不小心碰上高壓電線,高壓電流將迅速通過魚竿傳導至釣魚者的身體,輕則造成燒傷,重則當場身亡。

  同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電力公司應提醒高壓電線附近群眾注意人身安全,設置安全警示標牌,發放用電安全宣傳單等,引導人民群眾形成高壓電線對人身安全存在危險應當遠離、不在高線電線保護區內從事危害電力線路安全的行為等常識,從源頭避免類似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