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熙祚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夏菲妮

  老李和小李是兩父子,最近卻因房子鬧到法庭。小李想讓父親將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老李想要撤銷把房子給小李的贈與。近日,成都市青白江區法院接到這樣一起家庭糾紛,法官將如何化解矛盾呢?

  據介紹,涉案房屋此前系老李和前妻謝某的共同財產,二人在離婚時同意將該房屋贈與小李,同時,老李對該房屋享有居住權。后來,小李拿著離婚調解書,要求將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此舉遭到老李的拒絕,他擔心房屋過戶后,小李會賣房或是把自己攆出去。小李也很委屈,他說老李退休后喜歡打牌,有可能輸掉房屋,同時擔心老李再婚,將房屋過戶給他人。父子倆無法說服對方,一度發生口角,甚至爆發肢體沖突。

  小李一紙訴狀將老李和謝某告到法院,要求他們履行調解書的約定,將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老李也向法院提起反訴,要求撤銷贈與,并要求小李支付醫療費1萬元。

  清楚原由后,法官巧用民法典有關居住權的相關規定,對雙方進行細致耐心的釋法明理。一邊告訴老李,登記居住權的房屋可以轉讓,但不影響居住權,因此小李出售房屋后,老李仍可居住;另外,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因此離婚協議中約定的內容不得隨意撤銷。另一邊告訴小李,居住權登記后不能轉讓、繼承,因此老李無法轉讓居住權,也無法出租、轉租。法官告訴雙方,民法典施行以后,居住權登記手續可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登記后的居住權受法律保護。

  在打消雙方顧慮以后,法官提出一個方案:房屋過戶到小李名下,同時小李配合老李辦理居住權登記,老李有生之年可以在該房屋居住,待老李百年之后小李方可處置該房屋,在此之前若遇房屋拆遷,則拆遷款歸小李所有,由小李為老李提供居所。

  老李和小李充分考慮后,均同意了這一方案,簽署了調解協議。隨后,雙方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并辦理了居住權登記。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