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張庭銘

  9月4日,記者從攀枝花市西區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理了一起“好意同乘”案件,李某駕駛摩托車無償搭乘鄰居張某回家,在途中與胡某駕駛的貨車相撞,造成張某搶救無效死亡,而李某自己也受傷,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事故發生后,貨車駕駛胡某自愿對張某親屬進行了賠償,摩托車駕駛員李某未進行賠償,法院在審理李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案件中,張某的親屬作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向本院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攀枝花市西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致張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判決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綜合本案查明的事實,考慮到張某系無償搭乘的特殊性和李某作為駕駛員的無償服務,應當減輕李某20%的賠償責任。綜上所述,法院判決被告人李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各項損失費用共計人民幣32萬元。

  司機好意無償提供乘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乘車人死亡的該誰負責?好意同乘是否可以減輕相關責任?為此,9月4日,四川在線記者小銘邀請到了主審該案件的攀枝花市西區法院法官范建琳,一起解讀這起案件背后的法律知識。

  司機無償提供乘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乘車人死亡的該誰負責?

  百度云

  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就該誰負責

  經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某駕駛摩托車行至肇事路段,未確保安全行駛,對隧道內車輛情況觀察不力,且隧道路段超車,以致肇事,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貨車駕駛員胡某駕駛粘貼車身反光標識不清的載貨汽車行至隧道內未按交通標志指示開大燈行駛,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二,確定摩托車駕駛員李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貨車駕駛員胡某負次要責任,乘車人張某不負責任。

  “需要明確的一點,在交通活動中,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稱《道路交通安全法》)就該誰負責,這與是否好意同乘無關。”范建琳告訴記者,就本案來說,由于被告人李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已經構成了交通肇事罪。所以,司機李某應該承擔刑事責任以及刑事附帶民事責任。

  范建琳進一步解釋,在交通活動中,判斷誰該承擔責任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與是否好意同乘無關。一般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會根據公安局交通部門認定的責任進行判決。這就是說,如果是好意司機一方的責任就由司機來承擔,如果是另一方司機的責任就應該由對方司機來承擔。

  好意同乘是否可以減輕相關責任?

  可以減輕民事責任,但是刑事方面需要滿足相關的條件

  范建琳告訴記者,發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以后,一般會出現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兩個概念。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下稱《民法典》)相關規定,在好意同乘的前提下,責任屬于無償載人機動車一方的,可以減輕其民事責任。但是,是否減輕刑事責任則要根據是否滿足《刑法》中從輕的相關條件。

  “按照《民法典》第1271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范建琳說,具體在該案件的審判中,他們按照考慮到張某系無償搭乘的特殊性和李某作為駕駛員的無償服務,減輕了駕駛人李某20%的賠償責任。

  在刑事責任減免方面,范建琳告訴記者,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只有在具備自首、賠償損失、被害人或被害人親屬出具諒解協議書等相關情節下,才能進行從寬處罰。在本案中,李某構成了交通肇事罪,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但是因有自首,認罪態度好等從輕情節,所以從寬處罰故判決拘役六個月,并適用緩刑。

  范建琳進一步解釋,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從法律上說,乘車人張某沒有責任。但是,由于減免了被告李某20%的賠償責任,這20%只能搭車人自己承擔。因此法院還判決張某自行承擔20%的費用。

  “至于我們大家平時所說的保險賠償,只是負責民事賠償部分。如果交通強制保險賠償了還不夠,還可以由商業保險進行賠償,不夠部分再根據交警劃分的責任比例或者綜合其他原因老進行賠償。”范建琳介紹,在本案中,貨車駕駛員胡某購買保險并進行了賠償,所以原告方并沒有起訴。而摩托車駕駛員李某方面沒有購買相應的保險,且沒有進行賠償,“所以,法院判決被告人李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各項損失費用共計人民幣3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