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朱佳琦
在沒和丈夫商量的情況下,妻子將共同購買的保時捷汽車出售,丈夫知道后非常氣憤,認為妻子變賣共同財產的行為損害了自己的權益,遂將其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夫妻財產……日前,邛崍市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婚內夫妻財產分割糾紛的案件,依法駁回了男方的全部訴訟請求。
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什么情況下可以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女方擅自將共同財產出售,男方起訴卻得不到支持,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案情> 豪車太招搖 妻子私自賣車
王某和高某妍于2019年9月9日登記結婚。女方高某妍在婚前按揭購買了一輛奔馳車,每月還款5930.35元。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夫妻倆將共同財產100萬元分多次交給女方母親保管,女方母親將這筆款項以自己名義存入銀行,存款為5年不自轉定期。
2020年8月,夫妻兩人共同購買了一輛價值百萬元的保時捷豪車。當時,正值高某妍懷孕期間,王某經常獨自開豪車出入高消費娛樂場所。2020年9月17日,高某妍生育一女。在高某妍生育、哺乳期間,王某經常晚歸。
“一定是豪車太過招搖所致!”高某妍想到這里,決定將這輛“惹事”的保時捷出售。2020年12月26日,高某妍在其哥哥的陪同下賣了車,所得價款為110萬元。
在得知妻子擅自出售汽車后,王某非常生氣,將其起訴至邛崍市法院,理由是妻子隱匿、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嚴重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致使共同財產處于極度危險的狀態之下,請求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包括夫妻共同存款225萬元,以及婚前購買的奔馳車共同還貸部分。立案前,法院對高某妍母親名下的上述存款予以凍結,同時還凍結了高某妍賬戶內的存款58868.39元。
<判決> 無主觀故意 不宜分割財產
今年6月,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法庭上,高某妍辯稱自己是因丈夫的種種不妥行為才賣車,且在賣車所得價款110萬元中,60萬元用于償還了夫妻共同債務,剩余的50萬元用于日常生活開 銷,自己并不存在隱匿、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故共同財產不應當進行分割。另外,自己母親名下的100萬元存款是父母的共同財產,并非自己與王某的共同財產。
高某妍的父母作為第三人出庭時同樣辯稱,100萬元存款是兩人的共同財產,并非女兒和女婿的共同財產,女兒并不存在隱匿、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
高某妍與王某的共同財產有哪些?是否應當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法院認為這兩點是此案的爭議焦點。
關于高某妍與王某共同財產有哪些的問題,法院認為,高某妍與王某在登記結婚后取得的財產應當為共同財產,因此二人交由女方母親保管的共計100萬元的存款,應當為共同財產,雖然女方及其父母稱上述存款為女方父母的共同財產,但該辯稱與當事人的微信聊天記錄、電話錄音不符,故不予采納;高某妍、王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保時捷車輛一輛,該車輛售出所得的110萬元也應為夫妻共同財產;高某妍婚前按揭的奔馳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還款數額也應當為夫妻共同財產;高某妍被邛崍市法院查封的賬戶內的58868.39元存款也應當為夫妻共同財產。
關于共同財產是否應當分割的問題,法院查明,存于女方母親名下的100萬元,是夫妻倆委托女方母親進行保管,高某妍并沒有隱藏、轉移財產的主觀故意,王某也并非不知曉該情況。關于涉案車的出售,客觀上來說王某系事后得知,出售時并不知情。但綜合全案證據來看,在購買保時捷后,也就是高某妍分娩后、尚處于哺乳期間時,王某并未否認其出入高消費娛樂場所、深夜歸家,高某妍因在感情上無法接受、缺乏安全感,最終,將其認為導致出現這種情況的保時捷出售,也是符合大眾認知、在情理之中。
因車輛的出售引發雙方矛盾,進入訴訟程序凍結財產后,女方及其父母辯稱100萬元存單為女方父母的共同財產,賣車款110萬元償還了共同債務和用于日常生活開支,造成這種不退還存單以及不交出購車款情況的原因,還是在于雙方矛盾的激化。
最后,法院認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以不允許分割為原則、允許分割為例外。若對本案中夫妻財產進行分割,勢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損害家庭穩定,對于尚不足一周歲的女兒健康成長造成不利影響,也會影響夫妻財產的保障功能。因此,本案中的共同財產不宜進行分割,王某、高某妍二人應當相互扶持、相互關心、相互鼓勵,共同經營好家庭,為子女健康成長提供有利環境,故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權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