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曾昌文

  成都市龍泉驛區一 開放式小區天立廣場業主委員會在征得部分業主同意后,委托物業公司在小區原開放式通道上設立了兩處門禁,進出該小區均需刷門禁卡。業委會這一看似為業主著想的行為被小區內某商鋪業主起訴至法院,該業主要求業委會拆除兩處門禁,并賠償商鋪經營損失10萬元。近日,成都中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龍泉驛區法院一審作出的業委會拆除門禁并賠償原告業主陳某3000元的判決。

  案情回顧

  開放式小區安裝門禁 商鋪遭遇退租

  天立廣場地處龍泉驛區城區繁華地段,是一個開放式小區。陳某系該小區1棟1層112號商鋪業主,且將商鋪出租給案外人經營網吧。2017年4月,該小區業委會在未經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書面審批的情況下,分別在靠近合龍街和驛都中路的原開放式通道上設立了兩處門禁,進出門禁均需驗明身份、刷卡通行,該兩處門禁分別距離陳某的商鋪幾十米。由于進出門禁均需驗明身份、刷卡通行,非小區業主則無法自由出入,人流量大幅下降。受此影響,租用陳某商鋪的租戶向其提出提前解除合同、退租。

  今年年初,陳某將該小區業委會和物業公司起訴至龍泉驛區法院,要求二被告排除妨害,拆除兩處門禁,并賠償商鋪經營損失10萬元。龍泉驛區法院于1月26日受理該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對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爭議焦點

  加裝門禁是否動了商鋪業主的奶酪?

  庭審中,陳某表示,該小區項目規劃圖顯示其商鋪所在的樓棟未設置任何門禁,系開放式樓棟,且房屋交付時也系開放式。業委會成立后在原開放式通道上設立了門禁,進出原告商鋪需刷門禁卡,使非業主的公眾無法自由出入,嚴重影響了原告商鋪經營,導致原租戶提前解除合同、退租。

  業委會代表辯稱,門禁設置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任意出入小區穿行,有嚴重的安全隱患,存在整改的必要性。同時,安裝門禁是在報開發商、規劃、住建部門同意的同時,經小區1296戶業主中的817戶業主書面表決同意后,由業委會委托原物業公司實施安裝的。安裝行為維護了小區整體業主的利益,其行為不具有侵權法律關系中的違法性,開發商雖然是以開放式樓棟交付給原告,但業委會有基于安全問題對小區道路進行整改的權利。

  針對原告陳某提出的因新設門禁導致網吧關閉的經濟損失,業委會表示,與案涉門禁的設置運行沒有侵權法律關系上的因果關系。因疫情影響、自身經營管理等案外因素,小區內商鋪關閉的不止原告一家,原告訴稱的經濟損失不能合理排除前述因素。同時,小區的入口通道除了案涉門禁外,還有另外兩處無障礙通道,網吧客源按規定查驗身份和目的后,仍可順利通行,小區物業從未無故禁止小區內商鋪客戶通行。原告陳某的商鋪規劃設置于小區內部,連接網吧的通道均是位于小區規劃紅線之內,顯著區別于小區外部公共場所的一般商鋪,陳某在購買商鋪時應當預見其必然受小區內部管理的制約和調整。對此,業委會認為陳某主張的排除妨礙的法律關系是錯誤的,本案應該屬于業主撤銷權糾紛而不是侵權糾紛。

  該小區物業公司辯稱,案涉門禁是由業委會安排原物業公司實施安裝的,與自己無關,不存在原告訴稱的實施了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