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發生后,眉山市人民政府授權市應急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眉山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成立了由眉山市應急管理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總工會、消防救援支隊、甘眉工業園區管委會等單位組成的眉山方大蓉光炭素有限責任公司“4.23”一般燃爆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
事故現場濃煙滾滾。(資料圖)眉山應急供圖
經調查核實,眉山方大蓉光炭素有限責任公司存在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生產法律意識淡薄,不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安監總局第36號)規定,該項目安全設施建設完成后,未組織竣工驗收便投入生產。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該公司沒有建立從主要負責人到分管負責人至操作手的全員崗位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沒有具體明確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職責和安全生產標準。未建立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對生產過程發生噴爐安全風險辨識不到位,防范應對措施沒有針對性。發生兩次噴爐事故后,該公司未經原設計單位同意進行爐灶改造,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未建立安全生產崗位操作規程,以工藝流程代替崗位操作規程。
同時,企業主要負責人在企業投入生產16個月后未取得《安全管理考核合格證書》,現場安全生產管理混亂。裝爐現場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監管,由當班班長全面負責技術和安全管理等全部工作,車間內安全生產警示標志缺失。
眉山市應急管理局依法依程序,對事故責任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進行了立案調查處理,目前罰款已全部收繳到位,企業正在按防范整改措施要求抓緊整改工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