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
修理廠維修費用高于官方報價
該案二審承辦法官表示,谷某在一審中對鑒定評估公司出具的《鑒定評估報告書》提出異議,在一審采用修理廠出具的維修清單后,谷某又認為商務公司將車輛送交的修理廠并非賓利4S店,且其維修清單上的部分配件價格高于《鑒定評估報告書》的價格(來自于賓利成都官網的配件報價),修理廠維修清單上的工時費也過高。
該上訴理由被采納,這是因為通常情況下,汽車在4S店的保養、修理、人工費用高于一般的修理廠,而案涉車輛作為豪華型汽車品牌,其配件具有獨特、稀缺、昂貴等特點,維修標準和復雜程度也比普通的汽車品牌更高,商務公司將案涉車輛送交一般的汽車修理廠維修,更換的部分配件費用高于官方報價,工時及輔料費用也高于按一類維修資質標準計算的標準,且商務公司不能對此作出合理解釋,也未向修理廠實際支付維修費用,故對于案涉車輛的維修費用以《鑒定評估報告書》為準,認定維修費金額為154.9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