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劉冰玉
成都市民古某在成都某商務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商務公司”)租了輛賓利兜風,后發生單車事故維修花了100多萬元,商務公司向其索要賠償,雙方不和訴至法院。近日,成都市青羊區法院判決谷某向商務公司支付維修費162萬余元、租金及損失20.7萬元。谷某不服提起上訴,成都中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谷某向商務公司支付租金損失 20.7 萬元,變更谷某向商務公司支付車輛維修費為154.9萬余元。
案件回放
租車出事故 被索賠200余萬
2020年8月1日,谷某在商務公司租賃一輛賓利汽車,單價4500元/天,預定租期1天,雙方約定車輛因事故或使用不當導致維修的,在完工交車以前,均視為谷某持續租賃該車輛并計算租金;當維修費用大于2000元時,谷某應向商務公司支付車輛維修費總額的40%作為車輛貶值損失賠償金。車輛發生事故,乙方和駕駛人必須保護現場立即向交警部門及保險公司報案。如果發生交通事故,由出租方安排維修。
次日,谷某駕駛案涉車輛發生單車交通事故,商務公司將車輛拖進修理廠進行維修。隨后,商務公司委托鑒定評估公司出具《鑒定評估報告書》,載明:車輛更換的零件材料費用小計149萬余元、工時費及輔料費用為9.5萬元、車輛貶值損失為59萬余元。
2020年9月16日,案涉車輛維修完畢出廠,維修清單載明:配件費用合計150萬余元、工時費用合計12萬元。后商務公司向谷某索賠維修費用、租金損失和車輛貶值損失,雙方對此產生爭議,便訴至青羊區法院。商務公司訴請谷某按修理廠維修清單載明費用支付維修費162萬余元,支付租金及租金損失21.6萬元,支付車輛貶值損失65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