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大巴車服務區遺忘乘客,耽誤大家時間,要求賠償哦!”近日,網友夏先生通過四川日報全媒體問政四川平臺和民情熱線(028-86968696),稱其乘坐大巴從南充回成都時,有乘客被遺忘在服務區,司機開回服務區找人,耽誤了全車人時間。

  乘客抱怨:司機粗心遺漏乘客

  近日,夏先生購買了一張當日下午的大巴車票,從南充嘉陵客運站乘車到成都東站汽車客運站。大巴出發后,行至遂寧服務區時休息。10分鐘后,司機楊師傅請大家上車,準備出發。發車前,“師傅簡單點了下人數就開走了”,夏先生表示,“開了十多公里后,司機才發現還有一名女乘客未上車。”

  “在經全車乘客同意后,司機開車掉頭返回遂寧服務區尋找該女乘客,”夏先生回憶,到達遂寧服務區后,司機楊師傅下車尋找,但并未找到。他將情況報告給了公司后,開車重新上高速往成都方向行駛。“由于中間耽擱了,到成都東站汽車客運站時已經近晚上9點了,比原來晚了1個多小時,比末班車還晚到。”夏先生介紹,這趟車不僅晚到,且他們這班車還比中午的幾趟車價格貴二十元,“晚了1個多小時,應該賠償我們乘客損失!”

  運管調查:乘客反映屬實

  接到乘客反應的情況后,南充市嘉陵區運管局調查后在問政四川平臺回復稱,經調查,乘客反映的情況屬實。駕駛員楊師傅在遂寧服務區停了約10分鐘,發車前從車頭走到車尾清點人數。車輛核載48人,實際載客42人,應有6個空位。駕駛員數了只剩6個空位置,誤以為人已到齊。發車后,經乘客提醒,楊師傅發現車上有一個免票兒童,數人時該免票兒童坐在了空位,故遺漏了一名乘客。

  南充市嘉陵區運管局表示,乘客劉某被遺漏在服務區,給乘客劉某及車上其他乘客造成了不便。運管局已責成大巴所屬南渝高速客運有限公司嚴肅處理。公司對駕駛員楊師傅處罰:立即停車學習三天,對其進行訓誡教育;將此次事件在全司范圍內通報,在駕駛員安全學習大會上作檢討;對駕駛員在8月星級評定時作降星處理,三個月后視其表現方可升星;處罰學習教育費500元。

  律師說法:證明違約造成損失 可主張賠償

  對于夏先生的訴求,客運公司有沒有義務賠償呢?萬商天勤(成都)律師事務所的鐘穎律師認為,一般來說,乘客乘坐大巴車時,乘客與客運公司之間成立客運合同關系。乘客與客運公司合同關系自客運公司向乘客出具客票時成立,客運公司有義務把乘客按時、安全的送達目的地,如因客運公司過錯導致乘客沒有按時、安全抵達目的地,乘客可以要求客運公司賠償損失。

  該事件中,乘客與客運公司客運合同關系已成立,客運公司駕駛員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確實存在一定過錯,乘客可根據合同約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八十二條之規定:“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乘客可以向客運公司主張違約責任,要求客運公司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指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并且造成對方損失時,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而遭受的損失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范圍包括實際損失及可得利益損失。若乘客能舉證證明客運公司的上述違約行為給其造成了損失,可以該損失金額向客運公司主張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