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手機銀行卡“刷流水”掙快錢?
法院:犯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王月詩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劉冰玉
“把你的手機和銀行卡拿來‘刷流水’,按比例抽成分傭,當天到賬。”在他人的引誘下,成都3名男女出借自己的銀行卡為犯罪分子轉移資金提供幫助,涉案金額高達231萬余元。
近日,彭州市法院依法審結這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件,3名被告人分別被依法判處6個月至10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000元至4000元不等,依法追繳其違法所得并上繳國庫。
“你想掙錢嗎?見面詳聊。”前不久,一個自稱林某的陌生人通過微信申請添加了董某為好友。林某說,自己手上有一筆生意,需要借用董某的銀行卡,并承諾每刷100萬元的“流水”就抽3000元給董某作為報酬,董某欣然應允。
今年2月,董某如約來到雙方約定的碰頭地點,將自己的手機和手機綁定的兩張銀行卡交給了林某。林某在對董某的手機進行一番操作后,就付給董某1400元。“不到一天時間,不勞神費力就能拿到這么多錢!”董某暗自竊喜,以為自己終于找到了一條快速致富的捷徑,于是又將這份“肥差”介紹給了女兒董小某和朋友曾某,并順利拿到介紹費1800元。董小某、曾某將自己的手機和銀行卡提供給林某后,分別拿到2800元、2600元。
3月3日,董某本想再介紹幾個朋友給林某,但朋友一聽說是要用自己的銀行卡給他人“刷流水”,連忙拒絕,表示不能做違法的事情。
不久之后,公安機關掌握到董某等人的違法行為,并將董某、董小某、曾某全部抓捕歸案。經查,董某等人提供的手機及銀行卡,被他人用于結算網絡詐騙資金,成為了不法分子詐騙活動中收取被害人錢款的中轉站,目前,警方已經查實有多名被害人上當受騙,流水進賬金額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就高達231萬余元。
彭州市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董某、董小某、曾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然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其行為觸犯了刑法,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結合3名被告人的認罪態度等,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說法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為遏制電信網絡詐騙犯罪,2020年,在國務院的主導下,多個相關部門開展“斷卡”行動,很多不符合規定的手機卡和銀行卡均被注銷。因此,不少網絡詐騙犯罪集團為了繼續實施犯罪,開始高價收購銀行卡、身份證、手機卡、網銀 U 盾“四件套”,或者高價租用他人已經綁定手機的銀行卡作為犯罪資金的中轉站。利益的引誘之下,一些人為了掙快錢,將銀行卡出售或出租給他人使用,絲毫不管此舉給自己和他人所帶來的危害。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介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一旦銀行卡支付結算金額超過20萬元就可能構成犯罪,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官提醒廣大群眾,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切勿貪圖小便宜走偏門,以免因小失大。要妥善保管自己的銀行卡、身份證、手機卡、網銀U盾等,不輕易借給別人使用,更不要出售給他人使用,否則不僅可能個人信息被盜用從而出現“被貸款”等情況,甚至有可能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的幫兇,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