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荔屏 陳珊

  婚后不久,男子發現妻子曾于婚前與他人生育過一女。感覺受到了欺騙,男子一氣之下提出離婚,要求女方返還彩禮和微信轉款。近日,宜賓市南溪區法院審理了這起離婚糾紛,判決被告返還彩禮3萬元。

  結婚不久便離婚男方:返還彩禮和微信轉款

  2018年,胡某與劉某某經人介紹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2020年3月,兩人開始同居生活。今年1月,兩人辦理結婚登記,婚后雙方未共同生育子女。2019年8月至2021年1月期間,胡某通過微信陸續向劉某某轉款12萬余元,并在結婚前一次性支付6.8萬元現金作為彩禮。婚后不久,胡某得知劉某某曾于婚前與他人生育過一女,認為劉某某隱瞞婚前生育史,欺騙了自己,因而提出離婚,要求劉某某返還彩禮和微信轉款。

  庭審中,劉某某認為彩禮是男方對女方的贈與,男方也并未因為給付彩禮而導致生活困難。同時,男方給付的彩禮已經用于購置陪嫁品、家電和床上用品,以及用于女方父母在春節向雙方發放紅包。因此,劉某某不同意退還彩禮。

  考慮婚后共同生活時間法院:女方返還部分彩禮

  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法定標準,雙方結婚不久即發生矛盾,并已分居生活至今,可見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現雙方均同意離婚,足以認定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依法準予離婚。對于要求退還彩禮的訴訟請求,原告、被告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婚后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僅3個月時間,因此,從平衡雙方利益角度考量,法院酌情認定由劉某某返還胡某3萬元彩禮。

  此外,對于胡某要求劉某某償還婚前微信轉款的訴訟請求,微信轉賬款項發生在雙方戀愛期間及婚前共同生活階段,在此特殊關系下,不排除雙方之間存在贈與、共同支出的可能性。原告通過微信支付方式向被告轉賬多達100筆,且微信轉賬的金額大小不等,部分金額為52元、168元、188元、520元、1314元等,根據日常經驗法則,這些特殊金額應當可以認定為胡某為表達愛意或增加感情而贈與劉某某的。其他非特殊金額款項也未注明用途,且存在不定期、不定額給付情形,不符合民間借貸常理。因此,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雙方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法院不予認定。

  法官說法

  婚嫁收取彩禮,是傳統習俗,應予以尊重。本案中,判斷彩禮是否應當退還,如果僅以是否辦理結婚登記作為衡量標準難免過于機械且有失公允。應當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是否共同生育子女、彩禮數額以及當地的風俗習慣等因素。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