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 兩份打印遺囑均未被采信

  庭審中,哥哥周某乙堅稱養父母留下的房屋應當由自己繼承,雖然養母在第二份遺囑中載明房屋由兄弟二人共同繼承,但養父母的老房子拆遷前后直至生病去世都是由自己照顧生活起居,弟弟周某甲一直在外包工。沒有盡到贍養義務,不應分得房屋。對于弟弟周某甲提到的近2萬元現金和銀行存款,周某乙表示,養母在世時其中8200元現金已用于家庭開支,存折上的11486元沒有查看過,也未取出。周某甲也認可養父母生前是由哥哥照顧生活起居。

  作為遺囑見證人,鐘某明、劉某力均表示,自己只是應被繼承人請求在遺囑上簽名,但均未見證訂立遺囑的全過程以及未注明遺囑訂立日期。鐘某明還表示,第二份打印遺囑訂立時,自己還在遺囑上寫下了“本遺囑王某書所立,如有糾紛由周某乙、周某甲兄弟自行解決,與社區無關”字樣。

  法院審理認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周某禮、王某書所立的第一份遺囑與王某書所立的第二份遺囑均不符合打印遺囑的形式要件,均不予采信。

  根據案件事實,對被繼承人周某禮和王某書留下的案涉房屋、被繼承人王某書遺留的存款19686元的分割,應依法按照法定繼承予以分割,考慮到周某乙與周某禮、王某書一直共同生活居住,大部分時間由周某乙照料兩名老人的生活起居,應當予以多分。

  最終,新津區法院依法判決被繼承人周某禮、王某書留下的安置房屋,由原告周某甲享有40%的使用權、居住權,被告周某乙享有60%的使用權、居住權;被繼承人王某書遺留的存款19686元,由原告周某甲分得7874元,被告周某乙分得11812元。

  一審宣判后,周某甲向成都中院提出上訴后又撤回。目前,判決已經正式生效。

  法官說法

  該案主審法官表示,立遺囑在現實生活中已經非常普遍,提前安排好身后事,可以避免一些家庭糾紛,但法律對遺囑的形式、內容都有一定的要求,否則就可能是無效遺囑。

  今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這兩種形式。打印遺囑是指先用電腦將遺囑內容書寫完整,再用打印機將遺囑打印出來的遺囑,作為民法典中的新增內容,順應了科學技術的發展需要,填補了法律制度上的空白。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的規定,訂立打印遺囑時應注意兩個形式要件:一是需要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與繼承人、受遺贈人無利害關系,全程參與);二是立遺囑人和見證人在遺囑上的每一頁都應當簽名,并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