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要求辦理社保的聲明是否合法有效?

  不合法也沒有法律效力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一點,那就是員工不要求辦理社保的聲明是不合法、沒有法律效力的。”黃磊告訴記者,從合同、聲明的自主性來講,有一些是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為主,但是有一些是屬于強制性的規定或者義務,不以當事人的約定為轉移。比如,按照我國法律規定,企業或者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屬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不能放棄,也無法用聲明或協議方式免除該義務。“因此,員工不要求辦理社保的聲明是不合法,也沒有法律效力的。”

  黃磊進一步解釋,通常大家所說的“五險一金”中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均屬于社會保險。按照前述法律規定,企業或者用人單位有必須為員工進行辦理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另外,在國務院發布的《工傷保險條例》中第一章第二條也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即是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具體到本案來說,雖袁某、劉某、馮某三人均于2017年簽署了不要求宜賓某玻璃制品有限責任公司為其辦理相關社會保險關系的聲明,但及時足額為勞動者辦理并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因勞動者單方的意思表示而免除。 “所以,袁某、劉某、馮某不要求公司辦理社保的聲明是無效的。”杜偉也告訴記者說,該公司不為三位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關系也是違法、違規的行為。

  有不要求辦理社保的聲明,受了工傷企業還賠不賠償?

  沒有繳納工傷保險,員工工傷后產生的費用需由企業負擔

  在本案中,袁某、劉某、馮某與某玻璃制品有限責任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黃磊告訴記者,在這樣的前提下,員工出現工傷,假如公司購買了工傷保險,那該公司需支付部分的賠償金,其余均由社會保障部門的保險基金賠付。如果公司沒有購買工傷保險,賠償金則需要企業獨自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進行支付。

  “這就是說,即使有所謂的聲明,但是一旦出了工傷,公司還是需要賠償。” 黃磊介紹,這在《工傷保險條例》上有明確的規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一般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購買了工傷保險,企業只需支付相對較少的賠償金,其余大頭由社會保障部門的保險基金賠付。但是如果沒有購買工傷保險,賠償金則可能全部需要企業負擔。”黃磊說,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并構成工傷,侵權人已經賠償的,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除醫療費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如果企業不給員工辦理社保會有哪些后果?

  員工可以解除合同,企業還可能將面臨行政處罰

  如果企業不給員工辦理社保會有哪些后果?杜偉告訴記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下稱《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相關規定,在這樣的情況下,員工方面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且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賠償;企業或者公司方面,還可能將面臨社保機構的行政處罰。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的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在企業或者公司方面,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另外,《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