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黎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劉冰玉

  兩名大學生為了掙每天350元的“兼職費”,在明知出租銀行卡可能涉嫌違法犯罪的情況下,仍將自己的銀行卡提供給他人使用……近日,成都高新區法院審理了殷某、蒲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依法判決殷某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依法判處蒲某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殷某、蒲某均系成都某高校大二在校學生。一天,殷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看到一條兼職信息稱,只需要提供銀行卡給他人使用,就可以獲取350元/天的好處費。殷某將此事告知蒲某,二人一同決定參加該“兼職”。

  今年4月20日,殷某、蒲某相約一起前往中國建設銀行天目路支行,在該銀行各自辦理了一張建設銀行卡。辦理過程中,二人均簽署了《關于實施買賣、轉借、轉租手機卡、銀行卡、身份證件、對公賬戶等行為涉嫌違法犯罪告知書》,明確被告知出租銀行卡的行為可能涉嫌違法犯罪。

  4月21日,殷某、蒲某相約一起前往成都市郫都區犀浦鎮某茶樓,將殷某新辦理的一張尾號8693的建設銀行卡、殷某的一張尾號1760的工商銀行卡、蒲某的一張尾號7475中國農業銀行卡、蒲某新辦理的一張尾號8750的建設銀行卡及二人各自的手機交由他人轉賬使用。因當日他人未實際使用蒲某尾號8750的建設銀行卡,蒲某又于4月22日再次前往該茶樓,將該銀行卡及手機交由他人轉賬使用。二人在實施完上述行為后,并未實際獲得對方支付的“兼職費”。

  經核實,殷某的兩張銀行卡當日交易流水為54萬余元,其中收到有報案記錄的電信網絡詐騙被害人金某、張某、黃某、林某轉入資金14萬余元;蒲某的兩張銀行卡交易流水為61萬余元,其中收到有報案記錄的電信網絡詐騙被害人金某、黨某、張某、胡某轉入資金8.3萬余元。

  上述被害人中,金某于4月23日到安徽省安慶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報案,公安機關當日立案偵查金某被詐騙案。4月26日,受害人金某因被詐騙后精神壓力太大高墜死亡。

  成都高新區法院依法審理認為,被告人殷某、蒲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因兩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從寬處理;兩人系初犯,且為在校學生,酌定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說法

  對于在校學生來說,在課余時間想通過做兼職賺點零花錢的出發點是正確的,但是如果不認真識別其中風險,可能會上當受騙,甚至使自己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關于如何識別和防范兼職中的風險,本案承辦法官表示,一是要頭腦清醒,用心識別兼職的內容,牢記只有靠踏實的付出才能換來回報,對于不勞而獲、不需要工作投入努力就會有高額回報的所謂兼職,很有可能會淪為犯罪分子作案的工具;二是要重視風險提示,在本案中,兩名被告人辦理銀行卡時,銀行已經對轉租、轉借、出賣銀行卡可能涉嫌違法犯罪的情況進行了提示,二人收到了提示但并未引起重視,為了利益仍然提供銀行卡給他人使用,最終使自己身陷囹圄,得不償失;三是要識別異常情況,在兼職時對于明顯不符合常識或者生活經驗的行為,要能準確辨別,例如號稱“使用兼職人員的個人銀行卡為他人公司發工資”“網絡刷單輕松獲取回報”“利用賭博網站漏洞穩賺不賠”等等,都是不法分子設下的陷阱。

  法官提醒,大學生群體的法律意識還比較淡薄,社會經驗不足,如果在兼職的過程中發現異常,一定要及時處理,而不是為了所謂的回報就視而不見。在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被他人利用,甚至可能涉嫌違法犯罪時,應當及時報警,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