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關系還是承攬關系?責任咋劃分?

  裝修工人墜亡引發賠償糾紛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朱佳琦

  高某在為邛崍市某食品公司裝修辦公樓時,不慎從高處墜下身亡,其家屬認為作為雇主的某食品公司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沒想到,該公司卻以雙方建立的是承攬關系拒絕賠償,辯稱高某作為承攬人因自身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導致事故發生,該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什么是承攬關系?高某為該食品公司提供作業的行為究竟屬于承攬還是勞務?責任又該如何劃分?近日,邛崍市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判決食品公司承擔40%的賠償責任。

  案情回放 >>>受委托施工 不慎從窗臺摔下

  2020年9月,高某與邛崍市某食品公司達成口頭協議,該公司委托高某對其辦公室屋頂進行拆除以及對辦公室外墻和室內進行裝修,8間辦公室分布在該辦公樓的一、二樓層,一樓層高約3米,二樓層高約3.2米。

  10月2日,高某安排其雇傭的工人開始施工。次日,該食品公司與高某簽訂《施工安全協議》。該協議約定,在施工期間,造成傷亡等事故,由高某負責事故上報、經濟賠償及善后處理,事故的損失和善后處理費用應由高某自行承擔責任。

  11月14日,高某帶領其雇傭的工人自帶工具對該食品公司辦公室進行裝修,其間高某獨自在二樓辦公室作業時不慎從窗臺摔下,隨后被送往邛崍市醫療中心醫院救治。在ICU治療3天后,高某搶救無效死亡。對治療期間產生的醫療費4.2萬元,該食品公司進行了墊付。

  今年初,因該食品公司與高某家屬對高某死亡的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高某的妻兒兩人將該食品公司告上法庭,請求判令該食品公司賠償高某死亡產生的各項損失共計73萬余元,理由是該公司聘請高某對其辦公室進行裝修,雙方已經形成了雇傭關系,高某在從事雇傭活動過程中受傷,作為雇主的該食品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該食品公司辯稱,其與高某建立的是承攬合同關系,雙方約定將該公司辦公樓屋頂拆除作業以8000元的價格發包給高某,辦公室裝修作業待高某分項報價后再予以協商。高某作為承攬人,在完成承攬工作過程中因自身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導致事故發生,且雙方簽訂了《施工安全協議》,故該公司不應承擔責任。此外,該公司要求高某的家屬返還墊付的醫藥費。

  法院另查明,該食品公司分別在2020年10月5日、10月28日、11月10日《辦公樓裝修安全施工檢查記錄表》中記錄,要求高某做好防護措施、不做屋頂施工等,但該記錄表中無高某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