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魚味道鮮美,頗受人們喜愛。但是,下河捕魚也可能涉嫌違法!因為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日前,記者從石棉縣法院獲悉了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在該案中,當事人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電捕的方法捕撈水產品,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賠償生態損害損失費3148元。

  案件回放:

  賴某某攜帶自備工具

  兩次下河電魚

  2020年7月2日21時許,賴某某攜帶自備的電魚工具,前往石棉縣新棉鎮安靖村2組與大渡河接壤的公共水渠,實施非法電魚捕撈活動,未有漁獲。

  2020年7月13日21時許,賴某某再次攜帶電魚工具前往該水域實施非法電捕魚類,捕獲大渡河鲇魚一尾。當晚,賴某某在非法電捕時,被石棉縣公安局民警現場抓獲,查獲捕魚器一臺、電瓶一只、捕魚桿一根、背篼一個、電筒一只、鲇魚一尾。經稱量,賴某某捕獲的鲇魚重0.82千克。

  根據《石棉縣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天然和公共水域全面禁漁的通告》,2017年12月1日0時起至2020年12月31日24時止,石棉縣境內所有天然和公共水域禁漁。賴某某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2020年8月24日,在律師現場見證下,賴某某在石棉縣人民檢察院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案件審理過程中,經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檢疫,賴某某自愿向大渡河投放了約900尾、共22.5千克齊口裂腹魚(俗稱雅魚)魚苗。

  案件結果:

  當事人主動修復生態

  被判緩刑并賠款

  賴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電捕的方法捕撈水產品,其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賴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處罰,法院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賴某某主動參與生態修復,法院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結合司法行政機關的調查評估意見,法院依法決定對賴某某適用緩刑,并采納公訴機關的具體量刑建議。賴某某在禁漁區、禁漁期采用電捕的方式非法捕撈水產品,對生態資源造成的損失應予賠償。

  最終,法院依法審理認定賴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賠償生態損害損失費3148元,用于生態損害修復;查獲并扣押在案的捕魚器一臺、電瓶一只、捕魚桿一根、背篼一個、電筒一只、鲇魚一尾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進行處置。

  法官說法:

  下河捕魚要謹慎

  切莫觸碰法律底線

  在正常情況下的捕魚不會觸犯法律,但是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就可能涉嫌違法犯罪。

  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法官表示,廣大市民要增強法律意識和法律素養。捕魚不是一件小事,錯誤的時間和地點以及方式捕魚,可能觸碰法律底線。

  近年來,石棉縣法院在審理環境資源類案件中,充分發揮刑事司法懲治職能,嚴厲打擊各類破壞環境資源的刑事犯罪,加大司法修復力度。自2017年增設環境資源審判庭以來,石棉縣法院始終將生態文明建設放在首位,堅持懲治犯罪與恢復植被相結合。

  本報記者  李曉明

  相關鏈接:

  去年年底,市農業農村局、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聯合發布《關于全市天然水域實施全面禁捕的通告》,對我市天然水域實施全面禁捕提出具體時間和要求。

  禁捕范圍:全市禁捕范圍為全市天然水域;禁捕時間暫定自2020年12月20日起至2030年12月20日,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在天然水域內開展除娛樂性垂釣外的所有捕撈活動。

  對于從事娛樂性游釣的,只允許一人一桿、一線、一鉤,禁止使用一線多鉤、多線多鉤、錨桿、串釣、爆炸釣、翻板釣、滾鉤、籠子鉤、魚槍和弓弩等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各類探魚設備,禁止使用船舶、排筏、輪胎等水上漂浮物進行垂釣,禁止使用毒餌、魚蝦類活體水生生物餌料進行垂釣;休閑垂釣的漁獲物禁止進行交易,違反以上規定的均視同非法捕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