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步新聞
住宅變公寓、定金訂金分不清、合同暗藏霸王條款……
買房交錢前 警惕這些坑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劉文慧
買房對每個家庭而言都是一項重大消費,具有交易金額大、履行周期長等特點,在這過程中可能暗藏各類風險,如銷售員虛假承諾、住宅變公寓、合同暗藏霸王條款等。如何做一個聰明的購房人?省消委提醒消費者,購房交錢前做足功課,“查、看、審”環節不能少。
一日值千金“查”土地使用年限
有媒體報道,山東省某小區上百名業主的“住宅”變成“公寓”,導致孩子無法上學,原因是買房時被“在售房源……工程已經封頂,孩子上學成長無憂”等宣傳內容誤導,購房合同和貸款合同顯示規劃用途為“住宅”,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顯示為酒店式公寓商業樓,懷疑房地產開發商涉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
消費者買房往往最關注房屋位置、價格、質量、環境、戶型等,容易忽略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問題。市場上既存在70年土地使用年限的住宅,也存在40年土地使用年限的公寓,其中,40年土地使用年限的公寓一般是商住性質,規劃用途多為辦公,此類房屋不能享受住宅類房屋辦理戶籍遷入、入學、提取住房公積金等業務。因此買房時要特別了解房屋土地使用年限,經營者也必須如實向消費者告知此類重要信息。
一字值千金“看”清訂和定
房屋誠意金、意向金、訂金……買房時你是否繳納過各種“金”?其實,法律上并沒有“意向金”“誠意金”的概念,這是開發商或中介為了牽制購房人設計的一種營銷手段。“意向金”“誠意金”或“訂金”轉“定金”是一個重要的購房環節,消費者正式繳納定金時應簽訂認購協議等明確約定商品房真實信息及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合同,對房號、建筑面積、成交價格、正式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間、違約責任等進行明確約定。
此外,消費者還需特別注意“定金”與“訂金”的區別。“定金”具有擔保作用,且不能超過總價款20%,如果開發商違約,須雙倍向消費者返還;如果消費者無法履約則不能要回,因此買房時要謹慎交定金。而“訂金”具有預付款性質,一般情況可以退。
一諾值千金“審”合同條款
看房時,消費者通常是先通過宣傳資料和銷售人員口頭介紹來了解房屋基本情況,但成都的蔣先生卻因此被銷售人員誤導并繳納了5萬元購房定金。蔣先生看中的是成都某樓盤一樓戶型,銷售人員口頭宣稱一樓花園為其私有,不屬于公共面積,可以改造、種植花草等。但后來蔣先生通過業主群和房管局了解到,一樓花園屬于全體業主,不能進行任何改動。
省消委會特別提醒,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要認真審查合同的重要條款,如房屋面積、樓層、房號、房屋價格、交房時間、交房標準、解除合同的條件、違約責任等。此外,對于銷售人員口頭承諾、宣傳資料展示的內容,也應在合同中進行書面約定。同時,開發商也應按照民法典相關規定,履行公平設定權利義務、顯著提示告知等義務。如果開發商未對重要事項進行說明,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購房合同中的“公司保留最終解釋權”“協議一經簽訂,概不退款”等“霸王條款”不會對消費者產生法律約束力。此外,消費者購房過程要注意索要和保存票據、宣傳資料、聊天記錄等,以便維權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