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元對大多數人來說可能不值一提,但張先生看來,自己支付的這16元意味著權利受到了侵犯,因為這筆錢以“餐位費”名義出現在餐廳的結賬單上。

  今年6月20日晚,張先生和同事前往宜賓市南溪區某餐廳聚餐。結賬后,張先生發現賬單上有“餐位費(米飯)16元”的收費項目,認為該項收費不合理,餐廳也未事前告知,存在欺詐行為,遂要求退還。餐廳則認為收取餐位費是行業內慣例,菜單上已明示顧客“米飯2元/位”,且應收張先生餐費673.5元,經抹零后實際只收取660元,相當于并未收取餐位費,故不予退還。因協商不一致,張先生將該餐廳起訴至法院,要求餐廳退還餐位費,并賠償3倍用餐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餐飲企業向消費者提供達到國家衛生標準的餐具、紙巾,是餐飲過程中的配套服務項目,同時也是經營者的法定義務和附隨義務。本案中,餐廳稱其收取的餐位費包括紙巾、米飯及一次性餐具費用,而被告作為餐飲企業本身負有向顧客提供清潔餐具和紙巾的義務,故其收取餐具費用于法無據;對于收取米飯費用,雖然在被告的菜單中標有“米飯2元/位”,但原告及朋友并未要求提供米飯,收取該費用顯然侵犯了原告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原告結賬時,結賬單顯示應收673.5元,實際收取660元,應收而少收的13.5元目的是調整零頭,并非退還的餐位費。故餐廳主張事前已主動告知收取餐位費,事后已退還餐位費的抗辯理由不成立。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餐廳退還張先生餐位費16元。 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