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曾昌文

  在某超市工作了22年的老李,突然被公司開除,理由是公司認為老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老李卻認為公司此舉系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82萬元。究竟是公司惡意開除還是老李真的嚴重違紀?近日,邛崍市法院審結了這起勞動爭議糾紛案,判令某公司支付老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817866元。二審法院維持了該判決。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1999年10月,老李入職某超市工作,后經多次工作崗位調動,2017年3月被調至該超市邛崍店擔任店長。

  2020年1月,老李突然收到公司的通知函,說是老李涉嫌嚴重違紀,將啟動對其的調查程序,要求老李在家待命。4個月之后,老李收到公司發出的《違章違紀單》《離職手續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老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了勞動合同。

  《違章違紀單》上載明了老李的六大違紀行為:未向公司主動申報其妻子租賃商鋪與公司存在利益合作關系,違反《公開透明協議》;2019年12月,嚴重違反門店生鮮盤點流程問題;指使員工虛報庫存高達10余萬元,造成門店損失;在任期間同意門店以加班餐費形式報銷購買商品費用和其他招待費用,故意弄虛作假;在任期間組織宴請聚餐但未通過自己賬戶報銷,而是通過他人賬戶報銷,違反公司財務報銷制度;其他報銷或違紀事項待核查的問題。

  2020年6月12日,老李不服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申請仲裁,請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15461元。同年7月27日,當地仲裁委作出裁決,駁回老李的仲裁請求。不服仲裁裁決的老李訴至邛崍市法院,要求判令公司支付賠償金 82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