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10月14日,滎經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襲警案,對被告人丁某某犯襲警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被告人徐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丁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公安干警代表旁聽了該案。

  經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6月26日15時許,被告人丁某某、徐某某酒后前往滎經縣汽車站準備乘車外出務工,在通過車站安檢時,丁某某因拒不配合車站疫情防控佩戴口罩要求與車站工作人員發生爭執,并在車站候車大廳滋事。滎經縣公安局嚴道派出所接報警后立即組織民警陳某帶領輔警謝某某、蔡某等人出警處置。到達現場后,丁某某、徐某某拒不聽從民警的耐心勸導,并在民警口頭傳喚其到派出所接受調查后,拒不配合,且丁某某將謝某某推倒在地,陳某等人隨即對丁某某依法進行人身控制。控制過程中,丁某某不斷對陳某等人實施抓扯、辱罵、撕咬,徐某某與被告人丁某亦對陳某等人使用抓扯、纏抱等方式阻礙執法。造成謝某某、蔡某等人在執法過程中身體多處部位受傷。經鑒定,謝某某、蔡某二人人體損傷程度已構成輕微傷。

  案發后,被告人丁某某、徐某某、丁某被民警控制帶離到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丁某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襲警罪;被告人徐某某、丁某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被告人丁某某犯襲警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被告人徐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丁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宣判后,三被告人當庭向執法民警道歉,表示今后將加強法律學習,遵守社會秩序。

  蒲彥樺  

  記者  李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