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

  寵物作為自然人的財產,其受到侵害能否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寵物的法律地位屬于物,但寵物又與一般的物不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意義屬性,寵物的生命受損,會給主人帶來不可撫平、難以替代的精神損害。所以因侵權行為導致寵物死亡的,被侵權人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但審判實踐中,對于因寵物滅失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應從構成要件上從嚴掌握:

  一是主人長期飼養寵物,主人與寵物之間已形成精神寄托,具有重大感情價值,寵物對于主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二是因侵權行為導致寵物滅失,其損失具有不可逆轉的性質,寵物受損,通過治療可以治愈的不能主張。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九百九十六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