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劉冰玉

  花費近千元購買的茶葉,竟然是假的“竹葉青”和“碧潭飄雪”。近日,注冊商標權人根據(jù)購買取得的收款憑證載明信息,將開票方告上法庭,后者卻稱侵權者另有他人,自己只是“善意”提供空白收據(jù)。10月14日,成都高新區(qū)法院審理了這起侵害商標權案件,判決該店鋪實際經(jīng)營者及票據(jù)出具方共同停止侵權,并向權利人賠償經(jīng)濟損失5萬元。

  “竹葉青”既是茶品種,又是注冊商標,歸屬于四川省峨眉山竹葉青茶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竹葉青公司)。該公司旗下還有一個知名品牌“碧潭飄雪”,經(jīng)成都徐公飄雪茶業(yè)有限公司許可,竹葉青公司對“碧潭飄雪”注冊商標享有獨占許可使用權,上述商標均核準使用在“茶葉”這一商品類別上。上述商標使用過程中,竹葉青公司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在品牌宣傳上、茶葉品質(zhì)上持續(xù)精研、進步,使“竹葉青”商標、“碧潭飄雪”商標分別在綠茶、花茶領域中獲得消費者認同,享有較高美譽度。2006年6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竹葉青”圖文商標在第30類茶商品上為馳名商標。

  然而,近年來,“竹葉青”“碧潭飄雪”字樣被濫用在各種茶葉包裝盒上,茶葉品質(zhì)卻往往名不副實。今年3月,竹葉青公司通過公證證據(jù)保全的方式,在成都市成華區(qū)一家名為“興云茶業(yè)”的店鋪內(nèi)購買了兩盒分別標識有“碧潭飄雪”“竹葉青”字樣的茶葉,向銷售方轉(zhuǎn)賬支付800元并取得加蓋興云公司發(fā)票專用章的《收款收據(jù)》一份。

  今年4月,竹葉青公司以興云公司侵害商標權為由向成都高新區(qū)法院起訴,要求其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興云公司到庭應訴,卻指出侵權者另有他人,即店鋪實際經(jīng)營者范某,之所以使用加蓋興云公司發(fā)票專用章的《收款收據(jù)》,是因范某長期在興云公司處進貨,持有蓋章的空白憑據(jù),據(jù)此辯稱被訴侵權行為與自己無關。竹葉青公司遂向法院申請追加范某為被告,并與興云公司共同承擔侵權責任。范某應訴后,對銷售事實和興云公司辯稱意見均予以認可,并稱被訴侵權商品是其在店鋪經(jīng)他人上門推銷取得,已對外銷售和自行使用完畢。

  法院審理后認為,涉案“竹葉青”“碧潭飄雪”注冊商標合法有效,竹葉青公司作為相關商標權利人,其權利應當予以保護。根據(jù)《商標法》規(guī)定,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該案中,被訴侵權商品上使用的“碧潭飄雪”“竹葉青”標識均位于包裝正面顯著位置,具有標識商品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性使用。將其與竹葉青公司主張權利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均分別完整包含“竹葉青”“碧潭飄雪”文字,即對應注冊商標中的主要識別、呼叫、判讀部分,故被訴侵權標識分別均與涉案注冊商標構成近似。由于“竹葉青”“碧潭飄雪”注冊商標均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該使用行為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因此,銷售被訴侵權商品的行為侵犯了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遂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說法

  關于侵權行為主體和責任承擔的認定,該案承辦法官董淼表示,發(fā)票、收款收據(jù)作為經(jīng)濟往來中根本的商事憑據(jù),是記載經(jīng)營活動的一種書面證明。開具銷售發(fā)票或收款收據(jù),不是一項獨立行為,而是購銷商品、收付款項整個銷售行為的組成部分。以自己名義為他人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開具票據(jù),票據(jù)上載明的出票人,應認定為銷售者,即便出票人與實際銷售者不一致,相應后果亦應由出票人承擔。

  本案中,被訴侵權商品是在名為“興云茶業(yè)”的店鋪內(nèi)購得,因購買取得的《收款收據(jù)》上加蓋有興云公司發(fā)票專用章,在無任何提示明確該店鋪與興云公司無關的情況下,消費者有理由相信相關商品實際由興云公司出售。具體到開票緣由上,雖然興云公司與范某作出相同解釋,但就二者陳述的供貨關系本身,興云公司并無需為范某開具加蓋公司發(fā)票專用章的空白收據(jù),范某亦未能就為何使用“興云茶業(yè)”門頭、店招作出合理解釋。

  因此,綜合庭審查明事實,應認定興云公司、范某共同實施了被訴侵權行為,應就相關行為共同承擔侵權責任。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侵權人的經(jīng)營規(guī)模、侵權行為持續(xù)的時間等因素,法院最終判決興云公司和范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竹葉青公司經(jīng)濟損失5萬元。

  法官提醒,銷售者在經(jīng)營活動中應審慎向他人提供空白收款憑據(jù),商家在進貨時也應要求供貨方提供合法銷售來源,包括商標注冊證或使用許可、生廠商營業(yè)執(zhí)照、廠家證明等,注意保留買賣合同或購貨清單等證據(jù)對產(chǎn)品來源予以佐證,避免進貨后遇到商標侵權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