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全媒體記者 劉冰玉
為報復成都一家蔬菜經銷商黃某,北京女子閆某虛構某公司采購員身份,從該經銷商處訂購大量蔬菜,并安排司機程某拉運蔬菜傾倒毀壞,共計造成近百萬元損失……近日,彭州市法院一審以故意損壞財物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閆某、程某有期徒刑5年和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責令二人退賠經濟損失84萬余元;對扣押在案的贓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案情回放 假冒他人訂購大量蔬菜
被害人黃某在彭州市濛陽鎮經營蔬菜批發生意。曾與閆某有些個人恩怨。2019年10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閆某為報復黃某,假意向其介紹了做精品蔬菜生意的“譚斌”,隨后,閆某用另一個手機號碼注冊了一個微信號,以“譚斌”的名義向黃某訂購精品蔬菜。黃某信以為真,將第一批蔬菜如約送至閆某指定的倉庫。
眼看倉庫里的蔬菜一天天地腐壞,閆某遂通過“貨拉拉”平臺聯系到司機被告人程某,讓程某把這些蔬菜拉去倒了。或許是覺得還不夠解氣,閆某并未就此罷休,而是繼續騙黃某提供蔬菜。程某將部分蔬菜倒在了廣漢市、彭州市等地的路邊或溝渠里。“但我看到這些蔬菜都包裝得很好,又新鮮,倒了很可惜。”程某說,于是他自作主張,將部分蔬菜拉運至成都市新都區、彭州市等地進行銷售。
黃某曾一度懷疑這些蔬菜的去向,但是程某又按照閆某的安排向黃某進行解釋,以騙取黃某繼續供貨。然而,黃某左等右等,貨款卻遲遲未到,而“譚斌”卻消失了。于是,黃某只得到公安機關報案。截至案發時,被毀壞蔬菜價值共計99萬余元。
法院庭審 認定兩被告人系共同犯罪
庭審中,公訴機關彭州市檢察院及被告人程某的辯護人,圍繞程某是否應該以故意損壞財物罪定罪展開辯論。
程某的辯護人稱,被告人閆某的犯意已經超出程某的理解,雙方均未有犯意的串聯,所以被告人程某的收益應該是民事案件中的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
彭州市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閆某、程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符合刑法相關規定,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閆某系主犯,雖然被告人程某基于獲利目的和閆某合作,但其按照被告人閆某指示和安排幫助閆某隱瞞犯罪目的,并共同實施了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的行為,應為故意毀壞財物罪從犯。
結合程某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黃某損失15萬元等相關情節,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說法
該案承辦法官介紹,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同案被告人基于不同目的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是否應當以主犯的主觀故意認定犯罪。被告人閆某基于和被害人黃某之間的個人恩怨,出于報復目的,以虛構事實的方式占有黃某的財物,并雇傭被告人程某對黃某的財物進行毀壞,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應當認定被告人閆某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但是被告人程某僅實施了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并沒有與閆某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且其個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處分了黃某的財物進行獲利,程某的行為應認定為詐騙罪還是故意毀壞財物罪,還是因缺乏主觀故意不構成犯罪?
法院認為,被告人閆某為報復黃某,通過虛假訂購蔬菜訂單,欲達到導致黃某財物減少或喪失的目的。在此過程中,為避免被黃某懷疑,閆某找到程某幫助其運輸并處理蔬菜,還要求程某按照自己的指示向黃某謊稱其是公司司機,在這個過程中,程某雖然并不了解閆某的真實動機,但為了獲取更多個人利益,同意并實際執行了閆某不真實且超出常識認知的指示,客觀導致了黃某對閆某犯意警惕度的降低和財物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其行為和閆某的行為共同造成了黃某財產損失的后果,程某的幫助行為應為從犯恰當,因此依法判決被告人程某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且為從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