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淅 王倩 鄧寒允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郭建民 雍劍波
“癩蛤蟆”又名中華蟾蜍,屬于國家“三有”保護動物,捕捉20只(條)以上就構成犯罪。然而,近日在自貢、廣安等地,有些人卻在夜間使用燈光照射的方式捕捉“癩蛤蟆”,最終因犯非法狩獵罪全部獲刑。
自貢:兩人一小時捉70只中華蟾蜍
近日的一個晚上,自貢市自流井區的林某、母某準備了“夜間行動”的頭燈、背簍等工具,從家里出發,沿村道和自宜路往自貢市市區方向行進,沿途采用燈光照射的方式捕捉蟾蜍。短短一小時內,二人“收獲頗豐”,捕捉了70只蟾蜍。第二天,林某、母某在自貢市自流井區舒坪鎮上陽村辦公室附近捕捉蟾蜍時,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
民警現場查獲疑似蟾蜍個體70只,后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這70只疑似蟾蜍均為中華蟾蜍,屬兩棲綱無尾目物種,屬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保護動物。涉案中華蟾蜍價值為100元/只,被告人捕獲的70只蟾蜍價值為7000元。
近日,自貢市自流井區法院公開 開庭審理了該案,該院院長陳位初擔任審判長,區檢察院檢察長雷桂英出庭履職。庭審中,被告人林某、母某陳述了其捕捉蟾蜍的原因:一是聽村里的人說以蟾蜍入藥可以醫治母親的疾病,二是聽說蟾蜍可以售賣且價格不低。“都是吃了沒文化的虧啊!從來不知道捉‘癩蛤蟆’也犯法,我們現在很后悔,觸犯了國家的法律法規。我們已經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了,自愿認罪認罰,請求法院從寬處理。”被告人后悔道。
自流井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母某在禁獵期內,違反狩獵法規,未辦理陸生野生動物狩獵證,使用禁用的夜間頭燈照明禁獵方式,狩獵野生中華蟾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狩獵罪;林某、母某的犯罪行為破壞了野生動物資源,破壞了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承辦法官依法當庭判決被告人林某、母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其拘役2個月,緩刑3個月,并在市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被告人非法狩獵所得的70只中華蟾蜍已由自貢市自流井區自然資源局林業地礦股工作人員放生野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