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鴨被人帶走并宰殺 主人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法院:支持!判賠2850元

  作為愛寵飼養的鴨子,卻被別人宰殺了,主人將“兇手”告上法庭。近日,成都高新區法院依法審理這起案件,判決被告項某某、高某賠償損失合計2850元,其中含鴨子購買費用1000元、飼養費用8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謝某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案情回放無人看管 寵物鴨被偷

  謝某購買了一只網紅寵物鴨作為寵物長期飼養。2019年12月7晚,謝某帶寵物鴨在高新區某餐館旁的水池玩耍,其間有事短暫離開。項某某、高某路過餐館附近,發現寵物鴨無人看管就將其帶走。謝某返回發現寵物鴨遺失后便報警求助。次日,項某某的親屬將寵物鴨宰殺。2019年12月11日,經公安機關調解,項某某、高某將冷凍的寵物鴨尸體返還給謝某,雙方對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謝某遂訴至高新區法院。

  高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自然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謝某購買的鴨子系謝某的個人財產,謝某帶鴨子到公共場所附近玩耍,項某某、高某見鴨子無人看管,將鴨子帶回家并將其宰殺。在主人尋找時,項某某、高某應當返還原物,但鴨子已被宰殺,不能返還原物,構成侵權,應當賠償謝某的相關損失,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被侵權人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寵物作為自然人的財產,其受到侵害能否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寵物的法律地位屬于物,但寵物又與一般的物不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意義屬性,寵物的生命受損,會給主人帶來不可撫平、難以替代的精神損害。所以因侵權行為導致寵物死亡的,被侵權人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但審判實踐中,對于因寵物滅失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應從構成要件上從嚴掌握:一是主人長期飼養寵物,主人與寵物之間已形成精神寄托,具有重大感情價值,寵物對于主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二是因侵權行為導致寵物滅失,其損失具有不可逆轉的性質;寵物受損,通過治療可以治愈的不能主張。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劉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