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公司銷售人員在未取得當事人授權的情況下,“動員”當事人家庭成員繳納2萬元購房定金并簽訂認購協議,當事人反悔后雙方對簿公堂。開發商因不能提供證據證明簽訂認購協議得到授權,近日被邛崍市法院判決解除認購協議并返還定金。
婆婆出面支付定金并簽訂認購協議
2020年12月13日,家住邛崍市平樂鎮的徐某瓊在兒子張某林、兒媳劉某霞陪同下,來到邛崍城區“某某時光”小區售樓部,咨詢該小區商品房銷售情況。溝通交流過程中,劉某霞與該樓盤銷售人員李某倩互加微信,并就相關房屋價格通過微信進行交流。
12月15日下午,李某倩通過微信告知劉某霞其中意的那套房屋的售價,隨后要求劉某霞先交付定金5萬元并簽訂認購協議,她才能為劉某霞一家留下這套房屋。劉某霞表示,自己與丈夫此時都不在邛崍,婆婆徐某瓊身上也只有2萬元,讓李某倩去位于平樂鎮的老家找婆婆徐某瓊收取2萬元定金。
隨后,李某倩找到徐某瓊,將其接到該樓盤銷售中心。17時52分,徐某瓊在該樓盤銷售中心通過銀行POS機刷卡的方式支付了2萬元,并在房屋繳款單上載明客戶姓名為張某林、劉某霞,付款為定金。付款后,徐某瓊以張某林、劉某霞的名義與該樓盤開發商簽訂了一份認購協議。協議載明內容包括:乙方(張某林、劉某霞)認購商品房的編號和建筑面積;乙方簽訂本認購協議時已支付定金2萬元,作為雙方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的擔保,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自動轉為房款;若乙方未按約定日期支付首付款或全部房款并與甲方(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或者其他歸咎于乙方原因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無法簽訂的,甲方有權解除本認購協議,另行出售認購商品房無需通知乙方,甲方不再退還乙方已付定金。
12月17日,劉某霞通過微信要求李某倩退還婆婆交付的2萬元定金,李某倩予以拒絕。隨后,徐某瓊、劉某霞來到該樓盤售樓部,要求開發商退還已交付的2萬元被拒絕。直到認購協議載明的首付款支付截止日期2021年1月11日,張某林、劉某霞未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也未支付所涉商品房的首付款。
法院判決開發商解除協議退還定金
多次協商未果后,徐某瓊將該樓盤開發商起訴至邛崍市法院,訴請法院依法判決撤銷原、被告于2020年12月15日簽訂的認購協議,并返還原告支付的2萬元定金。邛崍市法院受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庭審中,該樓盤開發商辯稱,徐某瓊陳述的事實和理由不屬實,該公司工作人員李某倩未欺騙徐某瓊及張某林、劉某霞,并不存在徐某瓊稱述的締約過失,退還定金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張某林、劉某霞就案涉房屋的價格等內容在微信上與李某倩進行了確認,李某倩也按其要求提供了上門服務;張某林、劉某霞在微信上對徐某瓊支付定金和簽訂認購協議進行了確認追認,系有權代理;因張某林、劉某霞自身原因未履行認購協議約定的期限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該公司已發函解除雙方之前簽訂的認購協議且定金不予退還。
張某林、劉某霞當庭辯稱,自己從未書面或者口頭授權給徐某瓊與被告簽訂《認購協議》和支付購房定金。
邛崍市法院審理認為,這起定金合同糾紛案的爭議焦點為徐某瓊是否取得張某林、劉某霞的授權。通過劉某霞與李某倩之間的聊天記錄可知,劉某霞對徐某瓊交款的法律行為予以認可,但未授權簽訂《認購協議》;張某林從未對徐某瓊作出過授權向被告支付款項及簽訂《認購協議》的意思表示;庭審過程中,張某林、劉某霞也再次明確表示對徐某瓊簽訂的《認購協議》行為不予追認。李某倩作為專業從事商品房銷售的從業者,應熟知委托人簽訂認購協議所應提供相應必要的書面授權這一形式要件;而張某林、劉某霞均未向該公司出具相應的授權委托書,未在微信中明確予以授權,也未對徐某瓊的無權代理行為事后進行追認,故徐某瓊未取得張某林、劉某霞代為簽訂合同的授權。按照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被告既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也與法院庭審中查明的事實不符,故對被告的辯稱不予采信。
最終,邛崍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某某時光”小區開發商解除與原告簽訂的認購協議,并退還原告徐某瓊支付的2萬元定金。
?。ㄋ拇ǚㄖ螆笕襟w記者 曾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