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

  責令家長接受教育的強制性法律文書

  小銘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下稱《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但是,王鳳蓮告訴記者,《家庭教育促進法》雖然已經通過,但是要明年才實施。這次,她們根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下稱《未成年人保護法》)。按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創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環境。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報告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存在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簡單地說,大家可以把《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理解為一個強制家長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的法律文書。” 王鳳蓮介紹,該指導令的作用就是強制性要求家長到指定的地方接受家庭指導機構的家庭教育指導。

  “對,既然叫做指導令又是法院發出來的,那就具有一定的強制效力。” 王鳳蓮的說法,也得到了王建平的認同。在王建平看來,作為強制性法律文書,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有三個含義:首先,接收方必須接受。第二,接收方必須到指導服務機構去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最后,接收方還需要按照家庭教育指導來做善后工作。“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提到的這些不是想不想的事情,而是必須去做的事情。”

  四川高院供圖

  什么時候可以發出?

  未成年人有嚴重的不良行為或者家長有侵害未成年人權利的行為

  “在我們的司法實踐中,《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一般是在公檢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有嚴重的不良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或家長有情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身心健康的行為時發出。” 王鳳蓮介紹,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一個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盜竊,其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而不構成刑事犯罪。但該行為系嚴重不良行為,家長未正確履行監護職責的。在這樣的情況下,就可以發出《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另外,如果公檢法機關發現家長在家庭教育過程當中有不當的家庭教育行為,也可以發出《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

  “根據目前的新聞報道,《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一般多發于公檢法機關在辦理家庭教育,尤其是涉及到未成年人的監護,未成年人利益保護等方面的案件的時候。”王建平告訴記者,近年來,與一般的案件相比,在涉及未成年人或者家長案件中,法院除了像以往一樣判決是與非,還加入了怎么改正,以及如何進行幫助當事人改正,從而盡最大限度保證未成年人的一個權利。

  在采訪中,記者了解到在發出全省首份《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之前,敘永縣人民法院已經根據未成年人案件特點進行了一些強制家庭教育指導的探索。與一般的庭審相比,敘永縣法院還在審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加入了一個家庭教育輔導環節。

  “在這個環節,如果我們發現家長有不當的教育行為,我們會予以進行糾正。”王鳳蓮告訴記者,如果說家長的不當教育行為嚴重,他們還會進行后續回訪跟蹤,并和婦聯、關工委等機構合作對家長進行了家庭教育指導。“《家庭教育促進法》出臺后,把家長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的情況進一步進行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