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督促監護令》、《人身保護令》有哪些不同?
發出機關、對象以及目的不同
“這三種令涉及了兩個不同的發出機關以及對象。”甘露解釋,《督促監護令》的發出機關是人民檢察院、《人身保護令》和《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是由法院發出的。從對象上來說,《督促監護令》、《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都是發給監護人的,而《人身保護令》的對象是家暴實施方的。
“從目的上說,《人身保護令》是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被保護對象無論年齡、性別、職業等;《督促監護令》是要求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檢察工作文書;《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是給未成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強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的文書。”
“通俗的理解,《人身保護令》和《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最大的區別是禁止令和指導令的區別。”王建平進一步解釋,《人身保護令》是一種禁止令,要求被申請人(即是施暴者)不能怎么樣做,而《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則是告訴當事人應該怎樣去做。“過去大家以為法院發出的都是禁止令,但是現在《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的發出,意味著法院填補了一個指導令的空白,要求當事人不僅僅是接受判決,而且還要繼續進行一個或者一系列的學習行為,從而改正某種習慣”
雖然《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填補了一項空白,但是在甘露看來,對于《家庭教育指導令》的指導范圍、指導措施,指導機制以及剛性約束力等問題,法院有必要制定如檢察機關“督促監護令”實施細則等規范性文件,以更好的落地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