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盧某在網上購買了一批咖啡,隨后以該咖啡含有非法添加物,起訴商家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但商家發現,盧某并非一般消費者,而是一名“職業打假人”。

  “職業打假人”索賠能獲法院支持嗎?如何對“知假買假”現象進行客觀描述和準確界定?日前,成都市龍泉驛區法院審理了這起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判決商家退還了盧某所有貨款,并支付賠償款。

  網購咖啡添加藥物職業打假人出手

  2020年6月23日,盧某在某商貿公司經營的淘寶店鋪花費2395.9元購買了某品牌“男士養生速溶咖啡”12盒。次月,盧某再次購買相同產品18盒,并支付貨款3694元。該咖啡產品外包裝顯示,成分為藍山咖啡凍干粉、植脂末、木糖醇和枸杞提取物。

  不久后,盧某將該商貿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自己購買的這些咖啡非法添加了他達拉非,該物質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第一批)》中,明確被列入“增強免疫力功能產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盧某遂請求法院判令商貿公司退還自己購物貨款6089.9元,并支付價款10倍的賠款金60899元。

  “原告起訴店家的案件多達30件案件,屬于職業打假人……國家保護的是以生活消費為目的的真正消費者,而原告并不是以消費為目的,而是知假買假!”在法庭上,某商貿公司辯稱,盧某是一名職業打假人,并非以生活消費需要購買的咖啡。另外,商貿公司提出自己是產品的銷售方,并非生產方,且審查了產品的相關資質才進行銷售,盡到了審查義務,不應承擔責任。

  后經盧某申請,法院委托檢驗機構對案涉咖啡樣品中是否含有他達拉非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顯示,咖啡樣品中的確含有他達拉非成分,含量為3.75g/kg。

  食品事關生命健康法院判決10倍賠償

  對于商貿公司提出的“盧某并非消費者,不是以消費為目的,因此不承擔責任”的抗辯,法院認為,本案是因食品質量問題產生的糾紛,即便盧某“知假買假”,被告仍然應承擔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規定,法院對該項抗辯不予支持。

  對于商貿公司提出的已盡到審查義務的抗辯,法院認為,商貿公司銷售的咖啡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該公司雖然提交了涉案咖啡在2017年8月5日的檢測報告,擬證明對案涉產品盡到了審查義務。但是最新的檢驗報告已經明確,該咖啡經檢驗含有他達拉非,故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食品、藥品雖在銷售前取得檢驗合格證明,且食用或者使用時尚在質保期內,但經檢驗確認產品不合格,生產者或銷售者以該食品、藥品具有檢驗合格證明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對被告的抗辯不予支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因此,法院對盧某要求商家退還購物貨款并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最后,龍泉驛區法院一審判決某商貿公司退還原告盧某貨款6089.9元,支付賠償款60899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鑒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