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充市順慶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宣判被告人徐某、唐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同時合并審理順慶區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被告人徐某、唐某某二人系夫妻,于2019年6月在南充市順慶區經營一間火鍋店。被告人徐某負責后廚管理包括廚房炒料、燒油等,被告人唐某某負責前臺管理、收銀等。
2020年7月起,二被告人為降低成本、增加火鍋香味,回收該店顧客食用過的火鍋鍋底,經過過濾制作成“老油”,后將“老油”與新油共同熬制成火鍋鍋底,供顧客食用。經查明,該店銷售含“老油”的鍋底共計收入47680元。
“我們不該為了賺錢,干違法犯罪的事情。我們已經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一定會積極繳納罰金和賠償金,請法庭給我們一次機會。”法庭上,二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且自愿認罪認罰。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唐某某共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被告人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等,依照法律規定判處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1年3個月,緩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50000元;判處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50000元;同時禁止被告人徐某、唐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除承擔刑事責任外,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還應承擔民事責任。法院遂判處徐某、唐某某向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支付價款10倍懲罰性賠償金共計476800元,并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在市級媒體上公開道歉。
法官說法
嚴守“舌尖上的安全”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二被告人將廢棄火鍋底料制作成“老油”銷售給顧客食用,廢棄火鍋底料屬于非食品原料,且回收油會經過反復高溫處理,油質中會產生大量有害物質,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案還通過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對被告人判處了銷售價款10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加大了被告人違法成本,對侵權人及潛在違法者產生震懾與警示作用,更好地維護了市場秩序,保障了消費者合法權益。
(楊若瀟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牟廷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