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收益須按程序公示和監督

  不能再成為一筆“糊涂賬”

  怎樣不成為一筆“糊涂賬”?公示公開,是最佳選項。

  對此,《條例》進行了一系列的制度設計。

  ——《條例》第三十七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將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經營收益的收支情況及時在物業服務區域顯著位置和通過互聯網方式公示,應當每半年至少公示一次,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對于共有部分委托物業服務人經營的,《條例》第五十二條也做了相同的公示時間要求。

  對公示的事項有異議,怎么辦?《條例》同樣有制度支持。

  《條例》第八十三條明確:“物業服務區域專有部分面積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或者人數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對共有部分收益收支情況提出書面異議的,可以組織業主審計小組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財務審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進行指導監督。”

  同時,《條例》還明確規定了基層政府的監督責任。

  《條例》第八十三條指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每年開展一次對共有資金使用和收支情況的檢查,檢查情況應當在物業服務區域顯著位置公示。”起草組專家表示:“公共收益矛盾相對比較多,收得糊涂、用得糊涂、管得糊涂,所以要求基層政府加強監督檢查。為避免走形式,《條例》在這里特別明確了監督檢查開展的形式和一系列細節”。

  公共收益究竟該怎么用?

  “中飽私囊”逃不脫這些法律責任

  公共收益資金怎么用?對于這一問題,《條例》有明確的回應:“利用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收益屬于業主共有。業主共有部分收益應當優先用于業主公共支出,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這里的合理成本,包括哪些內容呢?伍三明解釋說:“這里要區分收入和收益,收益是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除開展經營活動產生的人力、物力以及稅金等管理成本外,物業服務人經營的合理酬金,可以視為合理成本;收益的處置,優先用于業主公共支出,如公共維修,也可以由業主大會決定使用。”

  同時,為防止公共收益資金“中飽私囊”,《條例》特別明確了一系列法律責任。

  這不是空穴來風,現實中案例不少。比如,2019年,廣元市恒星城一期商住小區業委會主任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擔任業委會主任的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管理的財物365420.00元占為己有,犯職務侵占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挪用、侵占共有收益,法律責任有哪些?

  ——“業委會及其成員不得挪用、侵占業主共有財產”。《條例》第一百零一條:“業主委員會成員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物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業主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物業服務人不得挪用、侵占、隱瞞業主共有部分收益”。《條例》第一百條:“挪用、侵占、隱瞞業主共有部分收益的,責令改正,所得收益退還全體業主,并處所得收益二倍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