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張庭銘
11月12日,記者從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眉山仁壽縣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襲警罪案件。今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襲警罪正式明確單獨設置,對于襲警情節嚴重的,最高將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經法院審理查明,6月2日晚10時許,廖某某與朋友酒后在仁壽縣汪洋鎮廣場街附近與人發生口角并互毆。晚10時30分左右,仁壽公安局民警及輔警著制式制服、駕駛制式警車到現場處警。
從民警現場的執法記錄儀中可以看到,在接受警察詢問時,廖某某耍起酒瘋,拒不配合民警,又是要煙,又是催警車,還出言辱罵民警。
民警將廖某某押上警車準備帶回派出所調查。在警車上,廖某某打掉民警肩上的執法記錄儀,腳蹬民警胸口,并用嘴撕咬民警左大腿外側,至民警警褲被咬穿,造成左大腿上段形成一個3.5cm*3.5cm的皮膚紅腫及表皮剝落。經鑒定,民警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廖某某當庭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自愿認罪認罰。經依法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廖某某暴力襲擊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并致一名民警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襲警罪。
為嚴肅法紀,綜合考慮被告人廖某某的犯罪性質、情節、后果及社會影響,法院判決:被告人廖某某犯襲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案件承辦法官王飛表示,人民警察是人民的守護神,保護警察就是保護人民群眾,警察執法的最終目的是保障社會公共秩序的穩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設襲警罪,是通過維持人民警察的執法權威繼而維護法律權威,配合警察執行公務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暴力襲警不僅是對民警人身權利的侵害,更是對法治權威和法律秩序的破壞,必將受到法律的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