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身體健康狀況購買人身保險,意外摔倒受傷住院后申請理賠,不服保險公司拒賠、解除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的決定后,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保險公司應不應該承擔保險責任?近日,邛崍市法院審理一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依法駁回原告要求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的請求。

  隱瞞患病史 要求理賠被拒

  2020年3月27日,王某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一份保險,該保險中附加了住院每日補貼醫療保險和住院費用補償醫療保險。2020年5月24日,王某意外摔 倒 受 傷 住 院 治 療 ,共 用 醫 療 費20786.68元,其中醫保支付14834.97元,余5951.71元。出院后,王某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請求賠償住院每日補貼保險金2660元、住院費用補償保險金4761元。

  2020年11月13日,保險公司作出《理賠決定通知書》,以王某存在投保前患疾病,投保時沒有如實告知為由拒賠,并解除合同不退還保險費。

  王某則認為此次受傷是意外事故,屬于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此舉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保險公司辯稱,王某在投保前未如實告知已患有類風溫關節炎、竇性心動過緩、左腎結石等疾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不應承擔保險責任。

  法院:保險公司拒賠并無不當

  經法院審理查明,王某確實患有類風溫關節炎等疾病,但2020年3月26日,在《個人保險單》中載明的是否患有或曾經患有膽道結石、尿路結石、類風濕性關節炎等疾病中,王某均答為否。在附加的兩款醫療保險中均載明“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住院治療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十四、被保險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患的,但未如實書面告知的疾病和癥狀;……”2020年8月27日,保險公司向王某出具的《核保意見通知函(理賠)》中對兩項醫療保險拒保,王某同意并簽名。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否認曾患有疾病的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且已違反保險條款的相關約定。《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王某的行為對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產生了重大影響,造成了重大后果,且后果除了解除未如實告知病例條款,用其他方式無法補救。因此,保險公司不予給付醫療保險金,并無不當,遂作出駁回原告王某訴訟請求的判決。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曾昌文 實習生 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