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張庭銘
日前,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互聯網法庭審理了一起網購母錦鯉飼養一年后卻變公錦鯉的違約案件。成都市民王先生通過某直播平臺購買了三條均價在900-1200元的日本進口母錦鯉幼魚,飼養一年后發現,其收到的三條母錦鯉變為了公錦鯉。由于公錦鯉與母錦鯉價格差異較大,故王先生認為賣家提供的貨物與約定貨物嚴重不符涉嫌欺詐,遂起訴到法院,要求賣家退還買魚費用并支付飼養費1500元,以及3倍的賠償。
在案件審理中,被告抗辯稱,在錦鯉年幼未出精時對于公母是難以分辨的,且按照相關法規,魚為鮮活產品不退不換。另外,在收貨后原告也沒有對貨物提出質疑。所以,自己應該不承擔責任。
法院調查認為,王先生的證據難以證明被告發貨時主觀上存在欺詐的故意。被告的行為,屬于違反承諾是母鯉魚的約定。故法院判決原告可以退貨退款,并由被告承擔運費。
網購的母錦鯉變公錦鯉為什么不能算作欺詐?訂金和定金有啥區別?網購出現糾紛該怎么辦?為此,11月14日,川觀記者小銘邀請本案的主審法官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互聯網法庭法官吳婷,來告訴你這起案件背后的法律知識。
為什么不能算作欺詐?
需要原告存在主觀故意
“在司法實踐中,我們認定欺詐一般要求被告有主觀上欺詐故意,客觀上欺詐行為,并使得原告因欺詐陷入錯誤認識。”吳婷告訴記者,在本案中,由于確實存在錦鯉在年幼未出精時無法對公母進行準確分辨的情況,所以不能完全認定被告在發貨時主觀上存在欺詐的故意。
但是,王先生在購買時和被告約定的是購買母錦鯉。所以,被告存在違反購買時約定的情況。“這相當于是一個違約行為,被告要承擔違約責任。” 吳婷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下稱《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之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所以,我們判決原告可以退貨退款,并由被告承擔運費。”
為啥時隔一年還可以起訴?吳婷進一步解釋,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但是,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