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氣誰來維修養護?可移交專業經營單位管理

  對于水電氣的日常維修養護,根據《條例》精神,建議由專業經營單位進行管理。

  根據小區情況,又分為兩種不同的類型:

  ——專業經營單位建設的。《條例》八十七條:“供水、供電、供氣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由專業經營單位依法組織具有資質的單位安裝施工并通過竣工驗收的,由供水、供電、供氣專業經營單位進行維修養護。”

  ——非專業經營單位建設的。《條例》八十七條:“供水、供電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有資質的單位安裝施工并通過竣工驗收的,經業主共同決定,由業主委員會或者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人等與專業經營單位簽訂移交協議后,可以將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進行維修養護。”

  針對第二種需要移交的情況,省住建廳房地產市場監管處相關負責人表示,“這里的具體移交內容和移交要求等細節,由雙方簽訂的移交協議進行約定”。

  那么,是不是移交后,所有水電氣方面的問題,都是專業經營單位的事情,物業可以完全不管了?

  并不是這樣。比如供電。伍三明解釋說,根據《條例》,這里的供電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是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高壓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主要是指高壓配電房里的開關(柜)、計量裝置、變壓器等設施設備,不包括路燈、樓道等的照明設施——這些,還是由物業服務人維護管理。”

  專業經營單位不依法履職作為,有什么法律責任?

  對此,《條例》第一百零三條進行了明確:“供水、供電、供氣等專業經營單位未按本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履行維修、養護、更新和改造等義務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