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在微信上訂購了一顆價值8萬余元的祖母綠寶石戒指,賣家通過順豐快遞發貨,到貨后快遞運輸單一欄顯示“已簽收”,但是買家卻遲遲未收到貨,究竟誰來擔責?近日,成都高新區法院審理這起案件,判決賣家方某返還買家劉某8.6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

  案情回顧

  網購8萬元戒指卻沒收到貨

  家住深圳市羅湖區的方某是一名從事珠寶玉石銷售的商家,經常通過網絡售賣珠寶玉石。家住成都高新區的劉某在網絡上看到方某售賣珠寶玉石的短視頻后,通過微信與方先生取得聯系,定做了一顆祖母綠寶石戒指,雙方約定價格為8.6萬元,隨即分四次微信轉賬。劉某支付款項后,微信聊天中約定郵寄方式交付戒指。

  方某通過順豐快遞向劉某寄送戒指,快遞單號和快遞信息拍照給劉某,但未做保價處理,且郵寄單中填寫的郵寄物為“服飾”。該快遞由順豐派送員上門派件,在快遞簽收底單簽收人的簽名欄中,僅有一條手寫的斜線,未有簽收人的簽字信息。此后,劉某與方某多次微信溝通寶石運單號,門口監控信息等試圖查詢戒指所在處,均無果。2020年10月,劉某以未收到該戒指為由將方某起訴至成都高新區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與方某形成了買賣合同關系,劉某作為買方,已經履行支付合同價款的義務,但未收到相應商品;方某作為賣方,無法證明其履行了交付寶石戒指的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賣方應當履行交付貨物義務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劉某與方某形成買賣合同關系,從當事人各自的權利義務來看,劉某作為買方,應當履行支付合同價款的義務。方某作為賣方,亦應履行交付合同標的物的義務。雙方在實際履行中,劉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向方某支付了合同價款,其已經完成了作為買受人的合同義務;方某作為賣方,應當履行交付貨物的合同義務。

  本案中,方某未能舉證其完成了交付寶石戒指的相應證據,甚至其不能舉證已將寶石戒指交付順豐快遞公司承運的相應證據(快遞單上寫明的郵寄物品系“服飾”),故方某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綜上,法院認定方某未履行交付案涉寶石戒指的合同義務,其應當對守約方劉某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劉某已支付的貨款8.6萬元而未收到相應商品,其損失即為上述合同價款對應的金額及利息,故方某應當向劉某退還貨款8.6萬元并支付利息。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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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進行網購時,首先要謹慎選擇交易對象,在與陌生商家交易時,盡量選擇有較好信用制度和保障制度的交易平臺進行交易,盡量使用第三方支付手段或采用貨到付款方式,而不輕易預付錢款;選擇貨物時,要盡量做到貨比三家,不輕易選用遠低于合理市場價格的商品,網絡購物也遵循價值規律,明顯不合理低價的背后可能存在較大的陷阱;交易過程中,不輕信他人,不輕易泄露賬戶信息,保護個人隱私和財產安全;交易完成后,要保存好交易信息和電子交易單據,以防糾紛發生。在遭遇了網絡欺詐后,應當及時向網絡交易平臺投訴,由網絡交易平臺代為向商家交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必要時,可向法院進行起訴,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遭遇騙子和釣魚網站詐騙時,應及時向公安部門報案,爭取減少財產損失。

  (孫澤海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劉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