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女互毆致一人手掌骨折檢察官從小案看到大疑點

  骨折是怎么造成的?

  兩婦女菜市場相互毆打,一人手被打骨折,另一人卻不認,那骨折是怎么造成的呢?今年5月,成都市金牛區檢察院辦理了一起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故意傷害案,最終確定骨折是毆打過程中自己造成的。經多次組織調解,最終,何某和岳某達成合議,何某自愿承擔岳某一半的醫療費用,岳某不再追究何某責任。

  檢察官:小案子有大疑惑

  3月24日,公安機關查明,賣菜的岳某(女,68歲)與賣豆花的何某(女,50歲)在菜市場發生口角,后面開始相互毆打,毆打過程中何某用舀豆花的鍋鏟擊打岳某的右手,造成岳某右手第一掌骨骨折,經鑒定為輕傷二級。但何某到案后拒不認罪,堅稱沒有打傷岳某。

  “這是一起小案子,如果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能夠同被害人進行和解,應該可以不捕不訴。”憑著多年的辦案經驗,金牛區檢察院檢察官迅速預判了案件走向。然而,就在檢察官信心十足以為可以說服何某認罪認罰的時候,她堅決的態度讓檢察官產生了動搖。提訊時,她堅稱自己只是用鍋鏟做出要打人的樣子來嚇退被害人,根本沒有打中;相反,岳某在打斗過程中掀翻了她的豆花攤,她懷疑岳某是在此過程中用力過猛誤傷了自己。

  檢察官隨即對該案的證據進行了梳理,發現了疑點。“岳某和證人雖然指認何某用鍋鏟敲擊岳某的手,但是二人均說不清打的是哪只手;監控并不能證實鍋鏟是否打中了右手。相反,監控反映岳某最初是用右手攻擊何某,但掀翻豆花攤之后換成了左手,會不會是右手在此時受傷,岳某本能作出了調換?”細想之下,檢察官意識到何某的辯解不無道理,查清岳某致傷的原因才是破解之道。

  法醫:判定“攻擊性損傷”

  “鑒定意見僅提到岳某掌骨是完全性骨折,沒有分析致傷原因。那么,這種骨折有沒有可能是自傷形成的呢?”檢察官撥打了鑒定人的電話。“我只能斷定是受重創形成的,而外力打擊或內力傳導均可以造成重創,建議你向司法技術人員咨詢。”鑒定人說。

  檢察官趕緊與金牛區檢察院的法醫聯系,邀請他參與研判。聽完介紹后,法醫表示,要判斷傷情的形成,需要查看岳某案發時手部受傷的照片和到醫院檢查時所拍攝的DR原片,而這兩樣公安機關均未移送。為提高效率,檢察官直接向岳某和接診醫院調取,當天便取得了上述證據。

  “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通常為間接暴力所致,作用機制是力量通過傳導、杠桿等方式致使遠離受力點的部位發生骨折,因而在骨折處表皮皮膚不會形成損傷。你看,她的傷情照片就印證了這一點。”根據法醫判斷,很可能是打斗中被害人的手接觸到物品或何某時,力量沿掌骨縱軸傳導,產生的間接暴力超出了掌骨的承受力,因而發生斷裂形成骨折。他還指出,這種情形屬于“攻擊性損傷”,也就是攻擊時造成的自身傷害,按照《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的要求是不宜進行損傷程度評定的。

  進展:發出檢察建議

  聽完法醫的闡述后,檢察官審查認為,鑒定意見未對成傷機制進行分析,岳某的損傷是怎么形成的,以及與何某的行為是否具有因果關系存在疑問。最后,金牛區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對何某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經多次組織調解,何某和岳某達成合議,何某自愿承擔岳某一半的醫療費用,岳某不再追究何某責任。

  案子雖然辦結,但檢察官的工作并未完結,對于這類打斗過程復雜、致傷原因存在爭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委托鑒定時有必要將成傷機制納入委托事項,在確定傷害是由他人造成的情況下才能對損傷程度進行評定。10月27日,金牛區檢察院針對委托鑒定事項不全面的問題向公安機關發出了檢察建議,公安機關采納了該建議。

  (毛靜妮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周夕又 趙詩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