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張某在網上尋找工作,向5家公司投遞簡歷后,都碰上了“招收45歲以下員工”的門檻,張某認為構成就業歧視,遂將5家公司告上法院。近日,彭州市法院審理這起案件,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應聘受限
他不滿“45歲以下”招聘門檻
張某今年46歲,其通過人才網尋找工作,先后向5家公司投遞簡歷,但其在簡歷資料中并未填寫真實年齡。在其與招聘公司電話詳細溝通中,公司表示招聘職位年齡上限為45歲,張某“攤牌”表明自己已46歲,超過公司招聘公告中的職位年齡上限,并主動提出不再繼續應聘。張某認為,公司在招聘中限制就業者年齡是對其平等就業權的侵犯,構成就業歧視,自己受到了精神損害,故將5家公司訴至法院,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等訴訟請求。
彭州市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用人單位對年齡的限制是否侵害了張某的平等就業權利。就用人單位而言,其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同時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每列明一項招聘限制條件都將會排除相應部分群體,這種排除是否對所涉群體構成就業權利或其他權利的侵害,判斷標準應以法律規定為準。只要用人單位列明的招聘限制條件不違反法律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應對用人單位自主用人權利給予尊重,不應過多干涉。本案中,公司通過互聯網發布的招聘信息所涉崗位要求,相關法律并未就年齡限制問題作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張某也僅在求職意向交流中與公司作短暫溝通,未與公司形成勞動關系,公司并未對張某造成就業歧視,也未侵犯其人格權利,未造成其精神損害,故對張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尊重用人單位自主用人權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平等就業權保護的法益是求職者與具有相同條件的人相較,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其他因素而在求職過程中被區別對待的權利。招聘限制條件排除相應群體是否侵害所涉群體權利應以法律規定為判斷標準。用人單位在招聘中限制年齡不違反法律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未侵害平等就業權,應對用人單位自主用人權利給予尊重。就求職者而言,應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提高就業能力。
本案原告在求職過程中虛假填報個人信息且向多個用人單位主張賠償,其不具有就業目的而是以就業的名義試探用人單位進而以訴訟途徑來主張賠償,這也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的誠信價值相悖,與法律保護勞動者的初衷相悖。誠信不僅是法律規定民事主體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也是最基本的道德準則,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不誠信訴訟行為不僅將對他人權益造成損害,也將擾亂司法秩序,損害司法權威,為法律所禁止。
(彭法宣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劉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