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廠房從事茶葉加工,4 個月后遇上環保督察停工

  剩余的租金能不能退?

  樂某夫婦與某茶廠簽訂了三年廠房租賃合同,租用其廠房進行茶葉生產加工。誰知生產經營不到半年,就因環保督察停止生產。樂某夫婦將茶廠所有者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賃合同,并拿回已支付的剩余租金。近日,邛崍市法院依法判決雙方解除租賃合同,茶廠所有者退還樂某夫婦8.7萬余元。

  承租方 茶廠停工討還租金

  2020年12月27日,樂某夫婦與某茶廠所有者簡某簽訂一份廠房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簡某將自己的廠房及機器設備出租給樂某夫婦,租期3年,從2020年12月27日至2023年12月27日,每年租金5.5萬元,預交兩年租金11萬元。租用期間,簡某要保障樂某夫婦正常生產,在租期內若政府征稅、禁做、禁燒煤等由簡某負責,簡某應退還樂某夫婦當年租金,租金按月計算。租期滿后,樂某夫婦歸還機器時,要保證機器能正常使用,房屋、機器經簡某驗收后樂某夫婦不負任何責任。

  合同簽訂后,樂某夫婦按約支付了前兩年的租金11萬元,簡某按約將廠房及機器設備交由二人生產經營。今年4月下旬,因環保督查,樂某夫婦停止生產。4月28日,樂某夫婦向簡某發出解除茶廠租用合同的通知。5月1日,樂某夫婦通過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向簡某發出律師函,再次告知其決定終止合同,并要求簡某限期接收廠房和機器設備設施。由于雙方對合同的解除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簡某一直未接收廠房及機器設備。

  眼見遲遲不能達成協議,樂某夫婦向邛崍市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解除其與某茶廠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同時判決某茶廠退還租金9萬元。

  邛崍市法院受理該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對該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