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任鴻
11月23日,四川在線記者從中江縣人民檢察院獲悉,近日,該院依法提起公訴的蔣某某襲警案當庭宣判,部分公安民警參加旁聽。該案系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中江縣首例以襲警罪提起公訴的案件。
3月29日,中江縣公安局東北派出所民警在依法出警處置王某某與他人的糾紛過程中,王某某拒不配合調查,將民警正在使用的警務通打掉在地,民警依法對王某某進行控制時,王某某的妻子蔣某某上前對民警進行抓扯,不斷揮舞拳頭毆打民警的頭部,并在自己倒地后向周圍群眾胡亂叫喊“警察打人”,導致辦案程序停止。中江縣公安局將蔣某某傳喚至中江縣公安局東北派出所辦案區。經鑒定,民警稅某面部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法庭上,公訴人認為:被告人蔣某某采用抓扯、毆打等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察,致警察輕微傷,其行為不僅損害了警察的人身權利,同時嚴重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構成襲警罪。蔣某某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公訴人建議從寬處理,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經審理,中江縣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蔣某某犯襲警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建議適當,當庭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蔣某某一年有期徒刑。
[法條鏈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條)規定:“暴力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