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刺死人一審判無期上訴

  四川省綿陽市檢察院一審起訴書指控,1992年4月17日晚上10點左右,葉書平與朋友周龍明在綿陽市涪城區豐谷鎮大西街13號供銷社營業大廳2樓佳樂舞廳玩樂時,因瑣事和他人發生糾紛。打斗過程中,葉書平用拳頭打中圍觀的蔣某,很快打斗被勸開。葉書平和蔣某陸續來到舞廳1樓人行道上。此時,被誤傷的蔣某和被害人鞏顯春找到葉書平,要求就誤傷一事討說法并發生糾紛。

  檢方稱,爭斗中,葉書平持刀刺傷蔣某左手臂,又朝阻攔其行兇的鞏顯春肋部捅刺,隨即逃離現場,鞏顯春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綿陽警方1992年4月18日對案件立案偵查,警方2019年作出鑒定書顯示,被害人鞏顯春系被單刃銳器致肝腎破裂后大量失血、循環衰竭死亡。

  葉書平涉嫌故意殺人案,2019年11月被公訴后,綿陽市中院2020年10月19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葉書平在糾紛中不計后果,持刀胡亂捅刺,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1979年《刑法》中故意殺人罪。對于葉書平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葉書平行兇、沒有致被害人死亡的故意等辯護意見,綿陽中院沒有認可。法院認定葉書平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向被害人家屬進行附帶民事賠償。

  一審宣判后,葉書平在監獄內寫下上訴狀向四川省高院提出上訴。他認為法院一審采信的證言、證據前后矛盾,認定的事實不清、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故意殺害被害人,以及一審對案件訴訟時效、鑒定報告證明力等沒有進行審查,要求四川省高院改判自己無罪。

▲葉書平領取的“鄧平”身份證。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葉書平領取的“鄧平”身份證。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對方先動手自己是正當防衛

  綿陽市中院一審判決中認定,事發當晚佳樂舞廳沖突中,葉書平和朋友周龍明從舞廳下樓后,死者鞏顯春和蔣某上前攔住葉書平,蔣某稱“自已被誤傷要打回來,并動手打葉書平”。葉書平一方認為,法院對于案發事實沒有清楚認定,被害人鞏顯春不法侵害在先,葉書平是“標準的正當防衛”。

  葉書平通過書信表示,一審認定其持刀亂捅事實均是斗毆參與者的說法,沒有非參與毆打者親眼看見他捅刺鞏顯春,“胡亂捅刺只有王某一人所述,而且還是傳來證據,沒有其他證據印證。”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一審法院判決中引用的多位證人證言稱,當晚葉書平和其他人在舞廳中發生沖突誤傷蔣某后,遭到蔣某和死者鞏顯春的攔截。蔣某和鞏顯春先對葉書平以“一拳打在矮個子(葉書平)的背上”、“就朝那娃(葉書平)肚子上打一拳”的方式進行攻擊,葉書平才拿刀傷害鞏顯春和蔣某。

  綿陽市中院一審判決雖沒認可葉書平是正當防衛,但對被害人鞏顯春在案件中有過錯作出認定,稱被害人鞏顯春、蔣某在前一糾紛尚未平息、有可能繼續發生打斗的情況下,以被誤傷為由上前挑釁并首先動手打人,“對危害后果的發生有一定過錯”,可以酌情對葉書平從輕處罰。

  葉書平的妻子黃芳對上游新聞記者稱,即使按照綿陽市中院一審通過言詞證據認定的事實,被害人鞏顯春和蔣某等人并非是為了“瑣事”而是無事生非。“無端侵害葉書平,危及葉書平人身安全,有重大過錯且手段明顯過激”,面對鞏顯春和蔣某等人一方的不法侵害,“葉書平無奈之下被迫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