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黃芳為葉書平聘請了律師,并到四川參與案件旁聽。攝影/上游新聞記者 胡磊▲妻子黃芳為葉書平聘請了律師,并到四川參與案件旁聽。攝影/上游新聞記者 胡磊

  新舊刑法“沖突”,27年舊案還能追訴?

  1992年4月17日發生的這起舞廳血案,除案件事實認定存在爭議外,公安機關在事發27年后才對葉書平采取刑事強制措施,該案是否應該受到1979年版《刑法》關于訴訟時效的特殊限制,也讓案件成為法學界爭議頗大的問題。

  葉書平一方認為,案件發生在1992年4月,應該適用案發時生效的1979年版《刑法》。該版《刑法》第77條規定,公檢法機構只有在采取強制措施以后,犯罪嫌疑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才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而現行的1997年版《刑法》將這一條文作出變更,將追訴期限擴大為公檢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

  綿陽市中院一審判決確認,葉書平2019年6月1日在新疆被綿陽警方抓獲后,次日被綿陽警方采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葉書平一方據此認為,葉書平涉嫌參與了1992年的故意傷害案件,但在超過最長追訴期20年后的第7年才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同時葉書平在新疆期間沒有新的犯罪記錄,已經超過20年追訴時效,四川省高院應當依法裁定中止審理或者宣告葉書平無罪。

  綿陽市中院一審判決中,只對葉書平一案民事賠償是否超出訴訟時效進行了說理,判決正文沒有處理刑事部分法律適用、訴訟時效等問題。

  上游新聞記者查閱最高人民檢察院2015年公布的第六批指導性案例發現,早在201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就明確了對于葉書平案件類似情況的處理態度——最高檢對于與葉書平案類似的“楊菊云(故意殺人)不核準追訴案”評析認為,案發時警方已經立案但沒有采取強制措施的案件,必須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才能追訴;被害方對犯罪嫌疑人表示諒解,犯罪破壞的社會秩序明顯恢復,不追訴不會影響社會穩定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再追訴。

  四川鼎尺律師事務所律師萬淼焱認為,綿陽警方案發時就將該案作為重大案刑事案件立案偵查,確定要對其采取拘留、拘傳或者逮捕等強制措施是必然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發現犯罪人并針對其立案、偵查、決定采取強制措施,就應認為刑事追訴的啟動”。萬淼焱認為,葉書平一方案件超過訴訟時效限制的辯護意見是否成立,應取決于當時警方是否發出拘傳或者拘留通知書,“而不以被告人是否歸案為標準”。

  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剛認為,偵查機關雖然于1992年4月18日對案件立案偵查,也確定了葉書平的身份,但直至2019年6月2日才對葉書平刑事拘留,一審在案證據顯示偵查機關27年間并未對葉書平采取過刑事強制措施,所以追究葉書平的刑事責任仍受1979年版《刑法》追訴期限限制,“刑事追訴時效已過,必須追訴的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本案并未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存在程序違法。”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今年10月22日,四川省高院已經完成了此案二審開庭審理,檢察官當庭將公訴罪名由故意殺人罪變更為故意傷害罪,其他指控未發生變化。

  上游新聞記者 胡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