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前期收到被害人錢款后,以“利潤”、“分紅”為名陸續向被害人小額轉款,以騙取被害人繼續進行“網絡投資”,后期以投資平臺出款不順利為由停止給被害人“利潤”、“分紅”,并以維持資金流動或退回投資本金需繳納手續費、稅費為由向部分被害人索要錢財,最終以“網絡投資”平臺賬戶被封,無法提現為由告知被害人錢款無法收回,先后對多名女性實施詐騙,共計詐騙金額450余萬元,除去其以“利潤”、“分紅”為名轉給被害人的款項后,違法所得為350余萬元。

  敘永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公民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法院依法判決如下:被告人朱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責令被告人朱某將違法所得350萬余元退賠17名被害人。

  法官提醒,網戀有風險,交友需謹慎。在網絡交友中一旦對方提出借錢、轉賬、投資等要求時請務必三思而后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